信用证条款

  1. BENEFICIARY TO SEND ONE FULL SET OF NON-NEGOTIABLE DOCUMENTS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5 WORKINNG DAYS AFTER SHIPMENT.
  A CERTIFICATE TO THIS EFFECT IS REQUIRED FOR NEGOTIATION.
  受益人在装运后5个工作日内寄一套非议付单据给开证申请人,已经这样做了的一份证明在交单时须附上。
  2. GOODS TO BE SHIPPED IN FCL CONTAINER.
  货物须整箱装
  3. DOCUMENTS TO BE NEGOTIATED WITHOUT ANY DISCREPANCIES AND DOCUMENTS ISSUED OR DATED PRIOR TO THE LC DATE ARE NOT ACCEPTABLE. ALL DOCUMENTS SHOULD BE MADE IN ENGLISH LANGUAGE.
  单据须无不符点议付,早于开证日期签发的单据不接受,单据须用英语签发。
  4. ORIGINAL DOCUMENTS TO BE SENT IN ONE LOT BY COURIER SERVICE TO THE OPENING BANK.
  正本单据以一整套一次性地以快递方式寄给开证行(这一句是对41A或41D里的那家银行说的,不是让你寄)
  5. VALUE TO SHOW ONLY IN INVOICES, INSURANCE (SHIPMENT ADVICE) AND DRAFT.
  金额只能在发票、保险(装运通知)和汇票中出现。
  6. DOCUMENTS SHOULD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WITHIN 15 DAYS FROM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 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单据须在装运日后15天内交单议付,但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
  7. BENEFICIARY TO ADVISE BY FAX THE SHIPMENT PARTICULARS, INCLUDING QUANTITY, VALUE, VESSEL NAME & VOYAGE NO, CONTAINER NUMBER, SEAL NUMBER, ETD & ETA WITHIN FIVE WORKINNG DAYS AFTER SHIPMENT IS EFFECTED TO ALLIANZ INSURANCE COMPANY OF SINGAPORE PTE LTD, 3 TEMASEK AVENUE, #09-01 CENTENNIAL TOWER SINGAPORE 039190 BY FAX NUMBER 0065 – 68359645 QUOTING THEIR MARINE OPEN COVER NO.MG28000015-0001-00.THE RELATIVE FAX ACTIVITY REPORT TO ACCOMPANY THE DOCUMENTS.THE RELATIVE FAX ACTIVITY REPORT TO ACCOMPANY THE DOCUMENTS.
  受益人在装运后5个工作日内须用传真(传真号:0065 – 68359645)发一份装船通知给ALLIANZ INSURANCE COMPANY OF SINGAPORE PTE LTD, 3 TEMASEK AVENUE, #09-01 CENTENNIAL TOWER SINGAPORE 039190 (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通知须注明海运预约保单号码:MG28000015-0001-00,货物数量、价值、船名航次、集装箱号、铅封号、预计开航日期与预计到达日期等信息。传真时产生的传真报告连同通知副本一并交单。
  8. ALL CARTONS AND PACKAGING MUST NOT HAVE:
  a) BENEFICIARY'S AND MANUFACTURER'S FULL NAME AND ADDRESS,
  FAX, CABLE, TELEX AND PHONE NUMBERS.
  b) COUNTRY OF ORIGIN.
  A CERTIFICATE OF THIS EFFECT IS TO ACCOMPANY THE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
  所有的纸箱与包装不能含有:
  1)受益人与制造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电传、电报与传真等信息。
  2)原产国
  议付时受益人须提交一份证明证实不含有上述内容。

1. 受益人船期后5天内需将一全套非议付单据发送给开证申请人。交单议付时需提交一份证明,证实以上事实。
2.货物整柜装运 FCL=FULL CONTAINER LOAD.

3. 议付单据不应出现不符点,单据签发日期不能早于信用证日期,所有单据应用英语。

4. 正本单据应全套一次性快递给开证行。

5. 货物价值只体现在发票,保险单(发货通知)和汇票中。

6. 交单期限为发货日期(船期)后15天内,并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

7. 发货装船后五天内,受益人应传真发送发货详情给ALLIANZ INSURANCE COMPANY OF SINGAPORE PTE LTD公司(保险公司)地址:3 TEMASEK AVENUE, #09-01 CENTENNIAL TOWER SINGAPORE 039190 传真号码:0065 – 68359645 发货详情包括:货物数量,价值,船名航次,集装箱号,铅封号,预计开船和到达日期,传真发送时,通知保单号:MG28000015-0001-00。相关的传真报告需要在交单中一并提交

8. 所有箱子和包装不能印有:

a) 受益人和制造商的名称、地址,传真号,电报号,电话号码。
b)原产国。
交单时提交一份证明,证实以上内容。

针对以上各位的回答,发现都比较难理解,当然,作为国际贸易信用证方面,每个人的理解是不同的,从发信用证流程的发展趋势和UCP600的部分变更条款来看,越来越简化是个趋势,即所提交的单据只要没有实质上对信用证规定条款的抵触,即视为符合信用证。下面就从使用的角度建议一下楼主应该怎么去理解和去做:
1.无论箱单发票,只要规定了Signed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两者兼有,都是符合规定的,简单的说,可以在上面只签字(现在大部分出口企业都用条形章即企业法人代表章代替签字了),也可以只盖章,或者双管齐下。
2.根据惯例的做法,stating是说要在所要求的单据上必须单独的声明,这也就是与楼主提出的第三个问题的差别了,evidencing只需该单据表明,或有迹象说明/证明,简单的说,能看出来所evidencing后面所要求的内容既可,具体来说,发票的货描下面应该注明:we
stating
that
the
invoiced
and
shippped
goods
are
conform
to
those
described
on
purchase
contract
no
11452.
3.这个问题其实上面已经回答了,即要求箱单上能看出来后面规定的包装方式就行,当然,为了保险与正规起见,照抄也可以,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看,如果该项单上只要从不同的地方能够显示包装方式的确是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方式作的,就没有必要照抄。
希望对楼主能有所帮助,我的qq496100122
各位大侠可以交流一下

是额外交一套非议付单据,给复印件就好了。
跟下面这句话意思一样:full
set
(3/3)
original
plus
1
non-negotiable
copy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
clean
shipped
on
board。
交全套提单(3正3副)连同一份复本不可议付提单给银行。
在这里,副本和复本是两个不一样东西。
你需要再复印一套交给银行,仅供他们参考备案。
注解:议付是由议付行向受益人购进由他出立的汇票及所附单据。
不可议付简单的说就是不可以向银行索回货款,因为它不是货权凭证。
在我国,习惯上把议付称作"买单",实际上是议付行在受益人向议付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的前提下,对受益人的垫款.
有的时候会看到下面这样的要求:one
full
set
of
non-negotiable
documents
to
be
sent
through
courier
immedietly
after
shipment
to
the
applicant.
客户要这个non-negotiable
documents是了解货物已装船,及到港信息以便作报关准备.起通知作用.
提单只有正本可提货的.

8. ALL CARTONS AND PACKAGING MUST NOT HAVE:
所有箱子和包装不应印有

信用证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空运单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空运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Ⅰ.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的任何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他承运人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者,及Ⅱ.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及Ⅲ.如信用证要求注明实际发运日期,则应对此日期作出专项批注。在空运单据上如此表示的发运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就本条款而言,在空运单据的方格(标明“仅供承运人使用”或类似说明)内所表示的有关航班号和起飞日的信息不能视为发运日期的专项批注。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空运单据的签发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及Ⅳ.空运单上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机场及目的地机场,及Ⅴ.空运单上开给委托人/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正本,或有类似意义的词语,及Ⅵ.空运单上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其中某些承运条件须参阅空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将不予审核,及Ⅶ.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到另一架飞机上的运输。
c.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上面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只要是同一空运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即可。
第二十八条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所要求的类型的运输单据,不认其称谓如何:Ⅰ.单上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且已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及/或载有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货物收货印章或其它收妥的标志。
承运人的任何签字、证实、收货印章或其它收货标志,表面须表明承运人的身份。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其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的,及Ⅱ.单上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发运或承运或类似意义的词语,除非运输单据上盖有收妥印章,否则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在加盖收妥印章的情况下,盖章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及Ⅲ.单上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及Ⅳ.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如运输单据未注明出具份数,银行将接受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并视之为全套正本。不论运输单据上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将作为正本予以接受。
c.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到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过程中,以不同的运输方式,从一种运输工具卸下再装至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运输。
d.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单据上注明货物将转运或可能发生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只要运输的全过程包括在同一运输单据内,并使用同一运输方式即可。
第二十九条专递及邮政收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邮政收据或投递证明,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Ⅰ.正面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戳记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并加注日期者,该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或发运日期,及Ⅱ.所有其它各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如信用证要求由专递或快递机构出具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Ⅰ.正面注明专递/快递机构的名称,并由该具名的专递/快递机构盖戳、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的单据(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由指定的专递/快递机构出具单据,否则银行将接受由任何专递/快递机构出具的单据),及Ⅱ.上面注明取件或收件日期或同义词语者,此日期即视为装运或发运日期,Ⅲ.所有其它各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第三十条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否则银行仅接受运输行出具的具有注明下列内容的运输单据:Ⅰ.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运输行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或Ⅱ.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第三十一条“货装舱面”,“发货人装载并计数”,发货人名称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运输单据:Ⅰ.海运或包括海运在内的一种以上运输方式,未注明货物已装舱面或将装于舱面。然而,运输单据内有货物可能装于舱面的规定,如果未特别注明货物已装舱面或将装舱面,银行对该种运输单据予以接受,及/或Ⅱ.含有“发货人装载并计数”或“内容据发货人报称”或类似文字的条款的运输单据,及/或Ⅲ.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第三十二条清洁运输单据
a.清洁运输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b.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否则银行将不接受会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c.运输单据如符合本条款和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或三十条的规定,银行即视为符合信用证中规定在运输单据上载明“清洁已装船”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运费到付/运费预付的运输单据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与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任何单据相抵触,否则,银行将接受表明运费或运输费用(以下统称“运费”)待付的运输单据。
b.如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中必须表明运费付讫或已预付,银行将接受以戳记或以其它方式清楚地表明运费付讫或已预付的词语,或用其它方法表明运费付讫的运输单据。如信用证要求专递费用付讫或预付时,银行也将接受专递或快递机构出具的注明专递费用由收货人以外的一方承担的运输单据。
c.运输单据上如出现“运费可预付”或“运费应预付”或类似意义的词句,不能视为运费付讫的证明,这种单据将不予接受。
d.银行将接受以戳记或其它方式提及运费以外的附加费用,诸如有关装卸或其它类似作业所发生的费用或开支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条款明确禁止接受此类运输单据,则不能接受。
第三十四条保险单据
a.保险单据从其字面上看,必须是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开立并签署的。
b.如保险单据上表明所出具的正本系一份以上者,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必须提交全部正本保险单据。
c.除非信用证有特别授权,否则银行不接受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
d.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预签的保险证明或预保单项下的保险声明。尽管信用证特别要求提供的保险证明或预保单项下的保险声明,但银行仍可接受保险单以取代保险证明或和保险声明。
e.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起生效,否则银行对载明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期的保险单据将不予接受。
f.
Ⅰ.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保险单据上的货币,必须与信用证上的货币相同。
Ⅱ.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的最低投保金额,应为货物的CIF价(成本、保费和运费(……“指定的目的港”))或CIP价(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之金额加10%。但这仅限于能从货运单据上确定CIF或CIP价值的情况。否则,银行将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为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金额的110%,或发票毛值的110%,两者之中取金额较大者。
第三十五条投保险别
a.信用证应规定需要投保的险别,以及必要的附加险别。诸如“通常险别”或“惯常险别”一类意义不明确的用语不应使用。如已使用,银行当按照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但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种不予负责。
b.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银行当按照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c.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表明有受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
第三十六条投保一切险
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银行将接受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文的保险单据,不论其有无“一切险”标题,甚至表明不包括某种险别。银行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第三十七条商业发票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上:Ⅰ.应当在表面上表明:发票系由信用证中指定的受益人出具(第四十八条所规定者除外),及Ⅱ.必须做成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第四十八条(h)款所规定者除外),及Ⅲ.发票无须签字。
b.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可拒绝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的商业发票。但是,如信用证项下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一旦接受此类发票,只要该银行所作出的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已承兑汇票或已议付的金额没有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则该银行的决定对各有关方均具有约束力。
c.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其它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第三十八条其它单据
在采用除海运以外的运输方式的情况下,如信用证要求提交重量证明,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此项重量证明必须另行提供单据外,银行将接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加盖于运输单据上的重量戳记或重量声明。
E、杂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a.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c.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上另有规定或除非已适用本条(b)款者,当信用证对货物的数量有规定,且货物已全数装运,以及当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而此单价又末降低的条件下,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如信和证已利用本条(a)款提到的词语,则本规定不适用。
第四十条分批装运/分批支款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支款及/或分批装运。
b.运输单据上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c.货物经邮寄或专递发运,如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或专递收据或发运通知,是在信用证规定的发货地加盖戳记、或签署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并且日期相同,则不视为分批装运。
第四十一条分期装运/分期支款
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人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支款及/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失效。但信用证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十二条到期日及交单地点
a.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所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
b.除第四十四条(a)款规定外,必须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交单。
c.如开证行注明信用证的有效期限为“一个月”、“六个月”或类似规定,但未指明自何日起算者,开证行开证日即视为起算日。银行应避免用此种方式注明信用证的到期日。
第四十三条对到期日的限制
a.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b.如第四十条(b)款适用,所提交的运输单据上的最迟装运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第四十四第到期日的顺延
a.如信用证的到期日及/或按本惯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所适用的交单的期限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银行因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原因而停止营业,则规定的到期日及/或装运日后一定期限内必须交单的最后一天,将顺延至该银行恢复营业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b.但最迟装运日期不得按照本条(a)款对到期日及/或装运日后交单期限的顺延为由而顺延。如信用证或修改书中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银行将不接受表明装运日期迟于信用证或修改书规定的到期日的运输单据。
c.于顺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接受单据的银行,必须申明单据系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四十四条(a)款规定的顺延期限内所提交。
第四十五条交单时间
银行在其营业时间以外,无接受单据的义务。第四十六条对装运日期的一般用语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凡用于规定最早及/或最迟装运日期的“装运”一词,其意义应理解为包括诸如“装船”、“发运”、“接收备运”、“邮政收据日期”、“取件日期”和类似表述,如信用证要求多式运输单据时,还包括“接受监管”这一涵义。
b.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如已使用,银行将不予置理。
c.如使用“于或约于”之类词语来限定装运日期者,银行将视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装运,起迄日包括在内。
第四十七条装运期限的日期用语
a.诸如“×月×日止”、“至×月×日”、“直至×月×日”、“从×月×日”及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限定信用证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时,应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
b.“×月×日以后”应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c.“上半月”和“下半月”应分别理解为自每月“1日至15日”和“1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
d.“月初”、“月中”和“月末”应分别理解为每月1日至10日、11日至20日和2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
F、可转让信用证
第四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
a.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对汇票、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b.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时,信用证方可转让。使用诸如:“可分割”、“可分开”、“可让渡”和“可转移”之类措词,并不能使信用证成为可以转让的信用证。如已使用此类措词,可不予以置理。
c.除经非转让银行明确同意转让范围和转让方式,否则它无义务办理转让。
d.在申请转让时并在信用证转出之前,第一受益人必须不可撤销地指示转让银行,说明它是否保留拒绝允许转让行将修改通知给第二受益人的权利。如转让行同意按此条件办理转让,它必须在办理转让时,将第一受益人关于修改事项的指示通知第二受益人。
e.如信用证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其中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拒绝接受信用证的修改,此举并不影响其它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对拒绝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信用证视作未被修改。
f.除非另有约定,转让行所涉及转让的费用,包括手续费、费用、成本费或其它开支等,应由第一受益人支付。如果转让行同意转让信用证,在付清此类费用之前,转让行没有办理转让的义务。
g.除非信用证另有说明,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就本条文而言,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只要不禁止分批装运/分批支款,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若干部分予以分别转让(但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这些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该证只转让了一次。
h.信用证只能按原证中规定的条款转让,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的任何单价,--到期日--根据本惯例第四十三条确定的最后交单日期,--装运期限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项目均可减少或缩短。
必须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可以增加,以满足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额。
此外,可以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代原信用证申请人的名称。但是,原证中如明确要求原申请人的名称应在除发票以外的单据上出现时,该项要求应予做到。
i.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金额,如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应按原单价出具发票。经过替换发票(和汇票),第一受益人可以在信用证项下支取其发票金额与第二受益人发票金额间的的差额。
当信用证已经转让,并且第一受益人要提供自己的发票(和汇票)以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但第一受益人未能在有关方首次要求他这样做时按此办理,则转让行有权将所收到的已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交给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j.除非原信用证明确表明不得在原信用证规定以外的地方办理付款或议付,否则,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在信用证的受让地,并在信用证到期日内,对第二受益人履行付款或议付。这样做并不损害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并索取两者间应得差额的权利。
G、款项让渡
第四十九条款项让渡
信用证虽未表明可转让,但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本条款所涉及的仅是款项的让渡,而不是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利的让渡。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 承兑汇票
(1)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 议付
(1)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2)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19256592732# 新手 请教信用证条款 ******
#党油# 做一个装船通知.里面包含的内容有 ADVISE THE FOLLOWING DETAILS:COVER NOTE NO.,LETTER OF CREDIT NO.,NAME OF SHIPPER,LC APPLICANT,DESCRIPTION OF GOODS,QUANTITY AND VALUE OF GOODS SHIPPER,B/L NO.,...

#19256592732# 信用证条款请教! ******
#党油# 汇票及所需单据所用语言必须与跟单信用证所用语言一致. 信用证是英语的, 那就是让你把所有相关单据都用英语来出. 这点属于正常.

#19256592732# 信用证的内容是什么?常用的信用证有哪几种,谢谢? - ******
#党油# http://bk.baidu.com/view/5723.htm 信用证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

#19256592732# 求信用证条款的中英文对照 ******
#党油# 信用证条款中英文对照 1. 递送议付单据方法、次数和规定时间条款 Method / Number of Time / Stipulated Time of Sending Negotiable Documents 2. 让进口商从议付行拿取所有装船单据条款 The Clause of Taking all Shipping Documents for ...

#19256592732# 信用证条款 ******
#党油# 1、若单据上显示的商品装运国地或产地国均在美国政府限制贸易的名单内,我们将不履行议付/付款. 2、此信用证相关各方均被告知:美国政府对某些国家、相关的组织实体或其他个体采取了特定的制裁措施. 此类制裁条款下,花旗银行,包括他的分行,甚至在一定情况下,包括他的支行,将被禁止从事任何从属于此类制裁方针的事务.

#19256592732# 信用证条款什么意思 - ******
#党油# FOB金额(含公差),证明装运期和货物金额与形式发票号货物描述45A项下描述一致.

#19256592732# 关于信用证条款的问题 ******
#党油# 71B银行费用条款,这要看你们买卖合同如何约定,不可能每份信用证都一样的. 48:交单期限条款,这也要看你们买卖合同如何约定,不可能每份信用证都一样的. 49:保兑指示条款,这也要看你们买卖合同如何约定,不可能每份信用证都一样的.(有三种情况选:without、Mayadd、comfirmed) 78:开证行的指示条款,这个要看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不同付款方式,不同开证行,它对银行的指示是不一样的,这一样不是对受益人说的. 57A(D):是收讯行以外的通知行,一般可以理解为第二通知行.

#19256592732# 信用证条款:WHERE THERE WILL BE FURTHER SHIPMENT…… - ******
#党油# 其实常见的信用证条款是在FURTHER SHIPMENT 前面加NO的.提问的那句指还有后续出运的话,受益人需提交一份证明称相关信用证项下仍有货物出运(支取).FURTHER前面各加NO指此次装运后改证项下无后续出运(支取)这个条款的意义一般在于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并有溢短装条款,往往申请人在开证时也有保证金在开证行.一来,申请人从证明可以知道货物是否出运完毕.二来,如果提交证明说明货物出运完毕,那么付清货款后,信用证也到期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要求开证行尽快将信用证归档,并释放冻结的保证金.

#19256592732# 信用证条款翻译,急!!急!! ******
#党油# 给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指示: 所有单据必须用快递以一个批次寄给渣打银行(香港)公司,地址:7/F.......HONG KONG. 一经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我行承诺将按你的指示以信用证注明的币种如期付款.如信用证使用的币种为美元,请在付款指示中注明你的VID号码和收款行的ABA代码. 除非本证另有申明,信用证实用的法规均在本证的第40E栏中说明 这是给银行的指示,受益人可以不去管他.

#19256592732# 信用证条款 !!!!!!! - ******
#党油# 第一条规定的是汇票的出票要求,一般都这样,即便它不这样要求,也要这样标明,但没看出来要求在所有单据上都这样标明 第二条是出现在78域里的,是开证行对41A(D)里的银行说的,是银行的保证条款.DULU打错了吧?应该是DULY?

  • 信用证种类有哪些?常用信用证条款梳理
  • 答:1. 信用证种类有:国际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转让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多式联运信用证、联合信用证、押汇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保证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抵押信用证、质押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抵押...

  • 信用证的有效条款包括那些方面。
  • 答:信用证是否要求汇票(DRAFTS 或 BILLS OF EXCHANGE),如有要求,是远期还是即期;信用证的运输条款;装船日期,是否分批转船,装船港和目的港是否是商定的,是否合理;货物名称是否正确(DESCRIPTION OF THE GOODS);价格条款(INCOTERMS...

  • 信用证的条款
  • 答: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邮政收据或投递证明,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Ⅰ.正面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戳记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并加注日期者,该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或发运日期,及Ⅱ.所有其它各方面均...

  • 信用证有效期和信用证的汇票条款
  • 答:信用证有效期[Expiry Date of L/C] 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一切信用证均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出口人必须在到期日或到期日前将汇票和装运单据提交议付行或开证行议付、承兑或付款才有效。有效期一般规定...

  • 信用证软条款
  • 答:再例如,有个网上的朋友询问过我的一个信用证条款:“Beneficiary's certified copy of fax advice despatched to applicant(fax no:00852-3373-8376)within 3 days shipment advising details of shipment and this credit ...

  • 信用证条款
  • 答:信用证条款是用来规范货品贸易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以下是信用证条款的主要内容:1、信用证自带的各种信息说明,如姓名、承办银行、运用方式等等;2、所运输货品的信息,如数量、类型、品种等等;3、对货品运输内容的规范,如路线...

  • 信用证有哪些条款是特别重要,一定要看的?
  • 答:信用证的常见条款 1.1 信用证本身的说明:编号、种类、申请人、受益人、兑用方式及兑用银行等 1.2 货物描述:品名、单价、数量、包装等 1.3 对运输的要求:运输路线、最迟装运时间、是否允许分批、转运等 1.4 对...

  • 各国信用证条款特点和差异分析
  • 答:一、港澳地区信用证条款特点 中国港澳地区的信用证,是指从香港和澳门地区开出的信用证,其条款有如下特点:1.信用证常要求一套非议付单据寄给指定人的条款 例⑴:ONE SET OF NON-NEGOTIABLE COPIES OF SHIPPING ...

  • 信用证支付方式常见条款有哪些
  • 答:信用证常见条款如下:1)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如: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例:Number: L-02-1-03437 Place and Date of Issue:New York , N.Y. 10249, U.S.A.070930 2)兑付方式 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条款的全部内容
  • 答:第二条 信用证的意义就本惯例而言,“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 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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