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特别程序;
(五)审判监督程序;
(六)督促程序;
(七)公示催告程序;
(八)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九)破产程序。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十二)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九十九条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不构成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八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一个,因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只能是判决和裁定,裁决书不在期内第二个,如果证人马某的证言起到了决定作用,那么就可以提起。如果由其他证据起到了对案件的决定作用,那么就一般不做抗诉处理。第三个,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详细文案有很多,具体文案可以直接查阅相关原件,相关细节我会通过以下几点做具体解释:
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的受理标准
1、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规则》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办案机制等进行规范明确,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提供操作规范和指引。《规则》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九十条是什么~
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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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跟进监督? ******
#闵耐# 201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后,“跟进监督”正式进入民事检察工作的视野. ? ?明晰民事检察跟进监督与民事诉讼监督的关系 将民事检察跟进监督与民事诉讼监督进行区分,并明晰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正确完善跟进监督的前提. 民事检察监督一般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程序违法为监督内容,监督的范围涵盖了整个民事诉讼过程.而民事检察跟进监督方面,其本质是监督人民法院的纠错行为,一般以人民法院办理抗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检察建议案件中存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处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处理后的实体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形为监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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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是什么 - ******
#闵耐# 没有找到《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监督规章》,只找到: 1、《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申请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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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受理的监督案件需要答辩吗 - ******
#闵耐# 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为此提供保障,并作出规范.规则明确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办案机制等.根据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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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到同级法院调取案件卷宗有困难吗? - ******
#闵耐#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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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第四十一条 - ******
#闵耐#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