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问题~
第一个,因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只能是判决和裁定,裁决书不在期内
第二个,如果证人马某的证言起到了决定作用,那么就可以提起。如果由其他证据起到了对案件的决定作用,那么就一般不做抗诉处理。
第三个,抗诉!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特别程序;
(五)审判监督程序;
(六)督促程序;
(七)公示催告程序;
(八)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九)破产程序。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十二)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九十九条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不构成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八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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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8月1日实施前的民事案件计算期限怎么从什么时? - ******
#政谈# 监督规则最后章节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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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四条第四款 - ******
#政谈#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该条款主要对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情绪做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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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科有哪些制度 ******
#政谈# 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民事行政案件监督等等. 民事行政检察科为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下设科室.主要职责:对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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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么查不到《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求解答,谢谢! - ******
#政谈#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