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州政府的官员等级是什么?

在美国政治中,“政府间的关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在美国这个联邦制国家,“政府活动发生在地方、州、联邦三个层次”,因此,政府间关系涉及到联邦与州、州与地方、联邦与地方、州与州、地方与地方等方面的关系。 在美国的官方统计中,把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州以下的各类地方政府均作为政府单位统计。根据美国统计局所确定的标准,一个单位被当作“政府”看待,必须具有三个条件:首先,它应是“一个有组织的统一实体”,拥有其组织机构和某些最起码的权力,如参加协定和拥有财产;其次,具有“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特征”,它应该是“向公众负责的”,其官员和职员“不是经普遍选举产生的就是由选举出来的官员任命的”;第三,必须拥有管理其自己事务的充分的自由决定权,尤其是为提供经认可的服务而制定预算和征税的权力。[1]T<o:p> 根据这个标准,首先联邦政府是一个政府单位,在美国的政治术语中,“合众国政府”、“全国政府”、“中央政府”和“联邦政府”往往是通用的。然后是50个州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的政府文献中,不把州看做地方政府,只有州以下的行政单位才被称为地方和地方政府。美国的政治观念里,联邦“就是由全国政府和五十个州政府构成的国家实体”,而所谓“联邦制”就是关于全国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所谓联邦制就是关于中央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体制,它只涉及中央与州这两级的关系,而不涉及州以下的地方政府。在美国统计局一年一度发表的《政府统计》中,州政府的定义即“组成合众国的五十个州的政府”。美国的政治发展过程也表明,美国的州不是由联邦政府创设的,不是由联邦设置的的行政区划,而是联邦的“成员”或者“组成单位”。(参见1.4.) 州以下的地方和地方政府,是州的分治区,它们由州设立和撤消,或经州的批准和认可而成立。美国州以下地方政府的规模、结构、职能、权力以及相互关系,各州有很大差异,没有全国统一的建制。但一般说来,地方政府单位有县、市、镇、乡、村以及学校区等各类特别区。 表9-1 美国地方政府的数目和类型 1942 1952 1962 1972 1982 1987 1992 总计155,116 116,807 91,237 78,269 81,831 83,237 85,006 合众国政府 1 1 1 1 1 1 1 州48 48 50 50 50 50 50 地方政府合计 155,067 116,756 91,186 78,218 81,780 83,186 84,955 县3,050 3,052 3,043 3,044 3,041 3,042 3,043 市政自治体 16,220 16,807 18,000 18,517 19,076 19,200 19,279 乡、镇 18,919 17,202 17,142 16,991 16,734 16,691 16,656 学校区 108,579 67,355 36,678 15,781 14,851 14,721 14,422 特别区 8,299 12,340 18,323 23,885 28,078 29,532 31,555 《美国统计文摘,1996》,美国商务部统计局,第295页。 上述各类地方行政单位又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综合职能地方政府,即县、市、乡、镇、村等,它们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一般的和普遍的管理职能,如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土地规划、公用事业等。另一类是单一职能地方政府,如学校区、消防区和各种类型的特别区的管理机关,它们都只管理本辖区内某一方面的事务,如教育、消防、供水等等。 【“州内单一制”,还是“小联邦主义”?】在制宪会议上,代表们几乎没有辩论地方政府的作用和地位问题,后来通过的联邦宪法甚至对地方政府只字未提。从历史的角度看,地方政府在殖民地时期就已经存在,它们是由各殖民地政府设立的。而联邦则是由各州联合的产物,是先有州后有联邦,是州创造了联邦。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说,美国的联邦制就是指联邦与州的关系,全国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而不涉及州以下的地方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联邦政府是无权直接干预地方事务和地方政府的活动的。 美国的地方政府与州的关系,同州与联邦的关系是不同的。在美国的联邦制下,监督地方政府是州政府的保留权力。每一个地方政府都是州创造的工具,这就是说,县、市、镇、乡和特别区等都是由州议会通过立法创造设立或者特许成立的。地方政府不拥有固有的权力,而只能行使州宪法赋予的权力和由州议会通过立法所授予的权力。一切权力归州政府,地方政府只能作为州的代理人或根据州议会的特许行使权力。美国地方政府的这种地位由狄龙原则作了经典的表述,狄龙原则是由艾奥瓦州的法官狄龙于1868年首先确立的,狄龙在一个案件的判决中宣告,地方政府只能行使由州明确授予它们的那些权力、由这些明示权力所显然隐含的权力、以及为业经宣告的地方政府的宗旨和目标所绝对必要的权力。当对地方政府的任何一项具体权力置疑时,法院都要使疑难的解决有利于州。 [2]这个原则后来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从那时以来,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就一直坚持地方政府应从属于州,主张从严解释州特许授予地方政府的权力。显然,地方政府在州的法律地位,与州在联邦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同的性质。从宪法角度看,美国州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属于单一制的性质,这就是联邦制下的“州内单一制”。 另一方面,美利坚民族自殖民地时代起就具有崇尚地方自治的传统,而自19世纪末以来,美国许多州推行了发展和鼓励“地方自治”的改革。这种改革尤其表现在城市的成立和管理中。和欧洲许多国家一样,美国的市是市政法人团体,市经州的特许成立,享有较多的地方自治权。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新的市不断出现,许多州在颁发特许状时,让市在决定其政府的结构和程序方面享有更大的自由,赋予市更多的自主权。与此同时,现代化和人口的增长也对县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县政府所提供的服务扩大了,许多州就通过发展“地方自治”,给予县更大的决策权和灵活性。有的州甚至用州宪法代替议会的普通立法授权市和县管理自己的事务,在州宪法中增加“地方自治”的修正案,把更多的权力委托给地方政府,限制州议会和州官员干预地方的权力。把“地方自治”的原则写进州宪法,使地方的自治地位更为稳定,其自治权更有保障,形成所谓“立宪地方自治”,因此被称为“小联邦主义”。目前,这样的州约占一半。[3] 如果说狄龙原则主张严格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好比把地方政府圈入一道权力的“围墙”,地方自治法则便是在围墙上开了一个“口子”。地方自治法则实际上是对狄龙原则的修正。但是,地方自治并不意味着州放弃了对地方的支配和控制,也没有改变地方政府对州的从属地位,联邦最高法院于1982年的一项判决实际上又重申了狄龙原则的基本准则。[4]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在享有更多自治权的同时,在财政上却更加依赖联邦和州的拨款援助,州政府则借此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在向地方政府提供援助时附加种种条件。更重要的是,修改州宪法的程序于修改联邦宪法的程序不同,修改州宪法是州单方面的权力(通常是由州议会提出修正案,经全州公民投票批准),州宪法修正案不需要经地方批准,因此,州拥有对地方的最后控制权和最后决定权。这样,虽然存在着州集权和地方自治两种相反而又并存的倾向,但地方不是创造州的成员单位,而是州创造的从属单位,所谓“立宪地方自治”也远不如联邦宪法对州的地位所给予的保障那样稳定。因此说,美国州与地方的关系是地方自治程度较高的单一制。 分享到新浪微博 阅读(72)┊ 评论 (2)┊收藏(0)┊ 转载┊分享┊ 打印┊举报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圈子 转载列表: 转载 转载是分享博文的一种常用方式... 前一篇:朴茨茅斯条约后一篇:美国的地方政府(州和州政府体制 )

美国州政府的官员等级是什么?~

在美国政治中,“政府间的关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在美国这个联邦制国家,“政府活动发生在地方、州、联邦三个层次”,因此,政府间关系涉及到联邦与州、州与地方、联邦与地方、州与州、地方与地方等方面的关系。   在美国的官方统计中,把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州以下的各类地方政府均作为政府单位统计。根据美国统计局所确定的标准,一个单位被当作“政府”看待,必须具有三个条件:首先,它应是“一个有组织的统一实体”,拥有其组织机构和某些最起码的权力,如参加协定和拥有财产;其次,具有“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特征”,它应该是“向公众负责的”,其官员和职员“不是经普遍选举产生的就是由选举出来的官员任命的”;第三,必须拥有管理其自己事务的充分的自由决定权,尤其是为提供经认可的服务而制定预算和征税的权力。[1]T   根据这个标准,首先联邦政府是一个政府单位,在美国的政治术语中,“合众国政府”、“全国政府”、“中央政府”和“联邦政府”往往是通用的。然后是50个州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的政府文献中,不把州看做地方政府,只有州以下的行政单位才被称为地方和地方政府。美国的政治观念里,联邦“就是由全国政府和五十个州政府构成的国家实体”,而所谓“联邦制”就是关于全国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所谓联邦制就是关于中央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体制,它只涉及中央与州这两级的关系,而不涉及州以下的地方政府。在美国统计局一年一度发表的《政府统计》中,州政府的定义即“组成合众国的五十个州的政府”。美国的政治发展过程也表明,美国的州不是由联邦政府创设的,不是由联邦设置的的行政区划,而是联邦的“成员”或者“组成单位”。(参见1.4.)   州以下的地方和地方政府,是州的分治区,它们由州设立和撤消,或经州的批准和认可而成立。美国州以下地方政府的规模、结构、职能、权力以及相互关系,各州有很大差异,没有全国统一的建制。但一般说来,地方政府单位有县、市、镇、乡、村以及学校区等各类特别区。   表9-1 美国地方政府的数目和类型       1942 1952 1962 1972 1982 1987 1992 总 计 155,116 116,807 91,237 78,269 81,831 83,237 85,006 合众国政府    1 1 1 1 1 1 1   州      48 48 50 50 50 50 50 地方政府合计 155,067 116,756 91,186 78,218 81,780 83,186 84,955 县 3,050 3,052 3,043 3,044 3,041 3,042 3,043 市政自治体 16,220 16,807 18,000 18,517 19,076 19,200 19,279 乡、镇  18,919 17,202 17,142 16,991 16,734 16,691 16,656 学校区 108,579 67,355 36,678 15,781 14,851 14,721 14,422 特别区 8,299 12,340 18,323 23,885 28,078 29,532 31,555 《美国统计文摘,1996》,美国商务部统计局,第295页。 上述各类地方行政单位又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综合职能地方政府,即县、市、乡、镇、村等,它们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一般的和普遍的管理职能,如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土地规划、公用事业等。另一类是单一职能地方政府,如学校区、消防区和各种类型的特别区的管理机关,它们都只管理本辖区内某一方面的事务,如教育、消防、供水等等。 【“州内单一制”,还是“小联邦主义”?】在制宪会议上,代表们几乎没有辩论地方政府的作用和地位问题,后来通过的联邦宪法甚至对地方政府只字未提。从历史的角度看,地方政府在殖民地时期就已经存在,它们是由各殖民地政府设立的。而联邦则是由各州联合的产物,是先有州后有联邦,是州创造了联邦。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说,美国的联邦制就是指联邦与州的关系,全国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而不涉及州以下的地方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联邦政府是无权直接干预地方事务和地方政府的活动的。   美国的地方政府与州的关系,同州与联邦的关系是不同的。在美国的联邦制下,监督地方政府是州政府的保留权力。每一个地方政府都是州创造的工具,这就是说,县、市、镇、乡和特别区等都是由州议会通过立法创造设立或者特许成立的。地方政府不拥有固有的权力,而只能行使州宪法赋予的权力和由州议会通过立法所授予的权力。一切权力归州政府,地方政府只能作为州的代理人或根据州议会的特许行使权力。美国地方政府的这种地位由狄龙原则作了经典的表述,狄龙原则是由艾奥瓦州的法官狄龙于1868年首先确立的,狄龙在一个案件的判决中宣告,地方政府只能行使由州明确授予它们的那些权力、由这些明示权力所显然隐含的权力、以及为业经宣告的地方政府的宗旨和目标所绝对必要的权力。当对地方政府的任何一项具体权力置疑时,法院都要使疑难的解决有利于州。 [2]这个原则后来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从那时以来,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就一直坚持地方政府应从属于州,主张从严解释州特许授予地方政府的权力。显然,地方政府在州的法律地位,与州在联邦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同的性质。从宪法角度看,美国州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属于单一制的性质,这就是联邦制下的“州内单一制”。   另一方面,美利坚民族自殖民地时代起就具有崇尚地方自治的传统,而自19世纪末以来,美国许多州推行了发展和鼓励“地方自治”的改革。这种改革尤其表现在城市的成立和管理中。和欧洲许多国家一样,美国的市是市政法人团体,市经州的特许成立,享有较多的地方自治权。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新的市不断出现,许多州在颁发特许状时,让市在决定其政府的结构和程序方面享有更大的自由,赋予市更多的自主权。与此同时,现代化和人口的增长也对县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县政府所提供的服务扩大了,许多州就通过发展“地方自治”,给予县更大的决策权和灵活性。有的州甚至用州宪法代替议会的普通立法授权市和县管理自己的事务,在州宪法中增加“地方自治”的修正案,把更多的权力委托给地方政府,限制州议会和州官员干预地方的权力。把“地方自治”的原则写进州宪法,使地方的自治地位更为稳定,其自治权更有保障,形成所谓“立宪地方自治”,因此被称为“小联邦主义”。目前,这样的州约占一半。[3]   如果说狄龙原则主张严格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好比把地方政府圈入一道权力的“围墙”,地方自治法则便是在围墙上开了一个“口子”。地方自治法则实际上是对狄龙原则的修正。但是,地方自治并不意味着州放弃了对地方的支配和控制,也没有改变地方政府对州的从属地位,联邦最高法院于1982年的一项判决实际上又重申了狄龙原则的基本准则。[4]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在享有更多自治权的同时,在财政上却更加依赖联邦和州的拨款援助,州政府则借此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在向地方政府提供援助时附加种种条件。更重要的是,修改州宪法的程序于修改联邦宪法的程序不同,修改州宪法是州单方面的权力(通常是由州议会提出修正案,经全州公民投票批准),州宪法修正案不需要经地方批准,因此,州拥有对地方的最后控制权和最后决定权。这样,虽然存在着州集权和地方自治两种相反而又并存的倾向,但地方不是创造州的成员单位,而是州创造的从属单位,所谓“立宪地方自治”也远不如联邦宪法对州的地位所给予的保障那样稳定。因此说,美国州与地方的关系是地方自治程度较高的单一制。分享到新浪微博 阅读(72)┊ 评论 (2)┊收藏(0)┊ 转载┊分享┊ 打印┊举报 已投稿到:排行榜 圈子 转载列表: 转载 转载是分享博文的一种常用方式...前一篇:朴茨茅斯条约后一篇:美国的地方政府(州和州政府体制 )

美国十级以上官员,可以说是除基层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官员了。十级基本上就是最低官员的级别了,可能就是个小镇的镇长,小市的市长一类的。像县长(郡长),州长,那都是地方上的高官了。
  (第107届)参议院共有20多个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其中包括:规则和行政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农业、营养和林业委员会;军事委员会;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商务、科学和运输委员会;能源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环境和公共工程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对外关系委员会;政府事务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劳工和人力资源委员会;道德标准特别委员会;印第安人事务委员会;情报委员会;小企业委员会、老年人特别委员会和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等等。众议院也有20多个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分其中包括:政府改革和监督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银行和财政机构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经济和教育机会委员会;商务委员会;国际关系委员会;众院监督委员会;司法委员会;资源委员会;运输和基础设施委员会;程序委员会;科学委员会;情报特别委员会;小企业委员会;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官员行动准则委员会和筹款委员会等。此外,参议院和众议院还设有4个联合委员会,分别为经济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印刷委员会和赋税委员会。

#19586124802# 美国财长级别 - ******
#仰沾# 美国财政部长是美国政府排名第三的官员.美国财政部长是美国总统的顶级顾问之一,负责监督经济和财政政策.作为财政部的主要领导,美国财政部长就职整个政府对经济、贸易、债务、税收等各方面政策,以及财政政策制定提出建议.美国财政部长还要对国会、媒体和公众就经济和财政政策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并与其他国家就国际经济问题进行协商.此外,美国财政部长还是美国财政部的总领导,负责制定并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以确保财政部的有效运作.总的来说,美国财政部长是一个重要的政府职位,具有巨大的权力和影响力.

#19586124802# 美国的州下面的等级排列 - ******
#仰沾# 州(省).郡(省会).县(市).市(区).

#19586124802# 美国的“州务卿”负责什么?是否与“国务卿”类似?有何职权? - ******
#仰沾# 美国的洲务卿相当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去的政务司司长.

#19586124802# 美国的州警和县警 - ******
#仰沾# 2.州警(State Police):州政府直辖的警察,权利覆盖整个州.高速公路巡逻队(Highway Patrollor)中,有很多是属于这个层次的警察; 3.县(郡)警(Couty Police),也称为县(郡)司法(保安)官员,权力限于县(郡)境内; 美国的警...

  • 美国的政府有多少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 答:美国的政府有三个级别,第一级是州长和总统,第二级是;市长,民主党以及共和党根据地的最高长官。第三级别是各大少数族裔社区区长。之间是独立但又相互依存的关系。

  • 美国职位权力顺序排名
  • 答:副总统的官阶在总统之后,是美国联邦政府行政分支中第二高的官员。副总统身兼参议院议长(主席),但这基本上是一个形式职务,没有什么实权。三、众议院议长 美国众议院议长,是美国众议院的首席主持议会官员。四、参议院临时...

  • 美国州政府的官员等级是什么?
  • 答:[1]T<o:p> 根据这个标准,首先联邦政府是一个政府单位,在美国的政治术语中,“合众国政府”、“全国政府”、“中央政府”和“联邦政府”往往是通用的。然后是50个州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的政府文献中,不把州看做地方政府,只有...

  • 州长是什么级别
  • 答:问题一:州长在美国的行政体系中属于州政府的最高行政官员,是一州的行政首长。州长与我国区长的级别并不相同,区长通常是市辖区政府的行政首长,而州长则管理整个州的政府事务。问题二:美国的州长与我国的省长在级别上相似,...

  • 州长是什么级别
  • 答:州长是联邦制国家中第一级行政区(州)的行政长官,负责统筹州内的行政事宜。根据美国宪法,除了联邦政府的权力之外,其余权力均留给各个州。因此,美国的州长的权力相对来说较大。此外,美国的州长全部均由民选产生。美国州...

  • 加州州长什么级别
  • 答:加州州长是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相当于美国的联邦制下的州长级别。作为加州政府的首脑,加州州长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负责监督州政府的运作,并执行州的法律和政策。州长还有权签署或否决州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

  • 美国政府十级官员是什么职务
  • 答:美国十级以上官员,可以说是除基层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官员了。十级基本上就是最低官员的级别了,可能就是个小镇的镇长,小市的市长一类的。像县长(郡长),州长,那都是地方上的高官了。(第107届)参议院共有20多个常设...

  • 华盛顿州州长什么官大吗?大概什么级别?
  • 答:美国五十个州,华盛顿州是其中一个。该州的行政一把手就是州长,而且还是州国民警卫队的司令官。因为是州内老百姓选的,所以总统管不了他,联邦政府的其他官员也管不了他(除非干坏事,被联邦调查局盯上,被司法部起诉,另...

  • 美国是怎么升官的?
  • 答:它是美国政府中成立最早的部级机关,在政府各部中居首席地位。国务院的行政首长是国务卿,由总统任命 (经参议院同意)并对总统负责,是仅次于正、副总统的高级行政官员。他还是总统外交事务的主要顾问,内阁会议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首席委员。

  • 美国地方行政等级的划分
  • 答: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实就是50个国家组成的国家,因此每个州的法律、行政等级都完全不一样,所以外人会感觉很混乱,其实他们自己也一样混乱。在国家层面上就两个行政级别,联邦和州,这是宪法所规定的。州以下的行政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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