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关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根据光气的剧毒性质和反应的特点,设置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现有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装置和新建、扩建、改建的设计。凡新建项目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乡镇和街道企业不准生产。第三条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除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光气生产安全技术规定》、《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的要求。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必须有初步的安全评价报告。第五条 新建或移地扩建、改建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厂(车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设置在地震烈度八度以上的地区。
  二、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000m以内,
  三、距居民区不少于1000m。在1000m半径范围内零散居民不应多于200人。
  四、距城市交通要道(指通往城市的公路和铁道)不应少于500m。
  五、厂区内不准建设家属和单身宿舍。第六条 光气生产装置应靠近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严禁从外地运进光气供生产使用。第二章 工艺生产安全防护设施第七条 光气和光气化产品的车间,无论是框架式或厂房式,都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即车间范围内光气最高容许浓度为0.5mg/立方米;氯1mg/立方米;一氧化碳30mg/立方米。甲基异氰酸酯的最高容许浓度暂按0.05mg/立方米执行。第八条 光气合成间及光气化产品合成间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安全生产。
  一、设备的布置应便于隔离操作、自动控制和设置隔离操作室。最好要求操作人员在隔离控制操作室内操作、控制。除特殊情况和检修外,一般不进入设备间。密闭的隔离操作室应设有吹入新鲜的通风装置,使室内保持微正压。
  二、用于安全疏散的通道,应畅通无阻,便于操作人员迅速撤离现场。第九条 液态光气和沸点较低的甲基异氰酸酯(或其它剧毒光气化中间物料)的贮槽应安置在一密闭单间内,室内应设良好的通风设施,保持微负压。在正常操作情况下,排出的污浊空气可接到尾气破坏系统进行破坏处理,同时必须设有独立的事故应急破坏系统(有事故时才启用),并经常备有足够量的碱液,在正常生产时,该事故应急破坏系统应常处于戒备状态。必须定期检查碱液贮槽的存碱量、碱含量以及循环泵使用情况,保证该碱破坏处理系统在紧急情况时能正常运转。第十条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光气尾气,必须经过回收处理和破坏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后才能排放:
  一、光气合成和光气化反应所排出的尾气,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溶剂法或深冷法回收残余的光气。氯化氢气可用水直接回收。在碱性介质下进行光气化反应,其尾气可不经过回收处理,直接进入尾气破坏处理装置。
  二、系统中经过回收处理后的尾气(包括安全泄压装置、软管排毒装置等的尾气)必须通过破坏处理装置进行破坏处理。
  三、经过回收、破坏处理后的尾气,必须通过高空排气筒排入大气。所排出的尾气中光气含量在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还没有颁布前暂按下列要求执行:当风速为2-3级时,在其顺风方向100米内地面各点进行测定,其最高容许浓度不能超过0.1mg/立方米。第十一条 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的操作场所,应设如下的安全设施:
  一、厂房式车间应设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持微负压。排出的污浊空气接到尾气破坏系统处理后排放。
  二、设置可移动的弹性软管排毒装置。当设备某处有微量地漏光气或有毒物料气体时,即可用该软管吸至尾气破坏系统。
  三、为防范光气或光气反应物大量泄漏,应设置常备的喷氨中和装置。该喷氨装置的开关,最好能在隔离操作室内隔离控制。
  四、在关键设备附近应设光气报警仪(报警仪暂时不能解决,可用光气测验试纸代替。如试纸颜色不变,可每隔八小时更换一次)。
  五、应备有氧气呼吸器和能过滤光气的过滤式防毒面具,紧急事故时供个人防护使用。

安全生产~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

  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10月,省委、省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是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各项目标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计关闭化工生产企业4631家。为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的要求,把专项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通过两年的专项整治,使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善,产品结构优化,产业集聚发展,管理严格规范,全省化工行业安全、环保和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

  (二)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按照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各地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具体操作中需把握以下原则: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级化工园区或经省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淮河流域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2.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省级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各地对省级化工园区和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退城、入园进区。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搬迁,并确保搬迁安全。

  (四)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省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太湖流域化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属于杂环类农药等行业的企业要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相关要求。

  (五)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六)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七)建立化工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总结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将调整和充实全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保厅、省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各地也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确保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建设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执法管理。省及各地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新形势下调整振兴化工产业的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进行。

#18793166848# 异氰酸酯的环境保护 - ******
#芮先# 新建、改扩建异氰酸酯装置必须由国家认可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有资质的单位组织环境、健康、安全评价. 企业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03)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通则》(GB 13548-1992).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其它相关安全、环保要求、规范和标准. 异氰酸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完善的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异氰酸酯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水按照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废气按照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进行达标排放.

#18793166848# 光气化产业是什么? ******
#芮先# 把光气运用在化工产业上成为光气化产业. 光气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有机中间体,在农药、医药、工程塑料、聚氨酯材料以及军事上具有广泛用途,是生产杀菌剂、多菌灵及多种除草剂等农药产品的重要中间体.很多涂料、染料、粘合剂产品也大量应用光气及其下游产品为原料,一些特种药品和工程塑料制品生产过程,也直接或间接应用光气.

#18793166848# 纯钌和氯气反应算危险化工工艺么 - ******
#芮先# 2NaOH + Cl2 = NaCl + NaClO + H2O6NaOH + 3Cl2 = 5NaCl + NaClO3 + 3H2O

  • 安全生产
  • 答:(3). [19860906]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4). [19870815]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5). [19870217]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6). [19880301] 化学工业部关于化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7). [19890215]...

  • 安全两重大一突出具体指什么
  • 答:一、调整的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的部分典型工艺1、涉及涂料、粘合剂、油漆等产品的常压条件生产工艺不再列入“聚合工艺”。2、将“异氰酸酯的制备”列入“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的典型工艺中。3、将“次氯酸、次氯酸钠或N...

  • 光气是什么
  • 答:光气(化学式:COCl2),碳酰氯的俗名,又名氧氯化碳、碳酰氯、氯代甲酰氯等,是“光成气”的简称。由英文phosgene(phos 光+gen产生)翻译而来。光气最初是由氯仿受光照分解产生,故有此名。光气从化学结构上看是碳酸的...

  • 谁有南通市安监局制定的《三光气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对策与建议》可...
  • 答:在正常条件下,三光气化学性质比较稳定,无显著毒性,能够成功取代光气实现许多光气化反应有机合成的目标。与其他反应试剂相比三光气还具有更多的优势,如与反应物作用比较完全接近等当量比;反应条件比较温和;合成产品的纯度和收率明显提高。因此...

  • 化工企业的安全知识
  • 答:2、生产工艺的危险性。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15种危险化工工艺,其中有硝化、磺化、氧化、氯化、重氮化、聚合、裂化(裂解)、加氢(氢解)、烷基化、胺化、光气化、过氧化、电解、合成氨、氟化。如果企业涉及到这些危险工艺,就...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答: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价方法适用范围
  • 答:化学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包括:强制评估的反应类型包括:聚合、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化、硝化、氟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等20多种反应类型,涉及医药、农药、染料、涂料、化学试剂、电子化学品、催化剂等10多个...

  • 两重点一重大是指什么
  • 答: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2009年和2013年国家分两批公布了18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第一批:包括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 答: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第七条 禁止光...

  • 化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 答:起初,生产这类产品的是手工作坊,后来演变为工厂,并逐渐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生产行业即化学工业。化学工程是研究化工产品生产过程共性规律的一门科学。人类与化工的关系十分密切,有些化工产品在人类发展历史中,起着划时代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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