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证没有规定溢短装,那么默认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但前提是:不能超过信用证总金额(汇票显示的金额一定不能超出信用证总金额;商业fp的金额与汇票显示的金额保持一致)”。关于这句话:如果信用证规定数量有±5%浮动,而信用证总金额是A,那么实际出货数量=信用证规定数量x(1-4%),那实际出货金额是Ax(1+4%)?这种情况下,汇票显示的金额不就已经超出信用证总金额?
2、汇票显示金额应该为多少才正确,A还是Ax(1+4%)?如果实际出货数量=信用证x(1-4%),那实际出货金额是Ax(1-4%),则汇票显示的金额应该为多少??由于各国信用证立法参差不齐,对于信用证欺诈并无统一的认识。目前,世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各国的国内法。根据民事欺诈行为的司法解释以及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现象的实际发展和变化情况,本文认为信用证欺诈是各种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实施欺诈的行为。
既有受益人伪造或变造单据骗取货款支付的行为,也有开证申请人假冒信用证或设置“软条款”信用证骗取货物或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既包括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双方共谋的欺诈,也包括信用证当事人与第三人勾结进行的欺诈。
二、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
无论哪种类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信用证机制本身的特性使欺诈者有机可乘。
欺诈者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手法和方式虽然多样,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利用了信用证机制的“表面真实原则”和“独立抽象原则”。根据“表面真实原则”,银行处理的仅是单据,在审单时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货款。这条原则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因为在高科技条件下,连货币也难逃被伪造之厄,何况并不复杂的单据。根据“独立抽象原则”,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合同之外,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支付,显然,信用证欺诈者完全可以置原买卖合同于不顾,甚至故意让步,而在信用证中埋下“陷阱”,达到欺诈的目的。
2、各国法律对信用证的理解不同使欺诈者可以规避法律的制裁。
如前所述,各国法律对信用证的态度不一,信用证的法律适用就较普通合同的法律适用要复杂。其稳定性及可预见性都要比普通合同困难得多。因此信用证的法律冲突问题将格外复杂。因此,即使一国法院对欺诈者进行了裁决,欺诈者仍可能在别国通过诉讼依法获得信用证项下的“权益”,使一国的裁决在别国得不到执行,从而规避了法律的制裁。
信用证为什么能改善财务报表~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由银行承诺付款,资金安全性要高的多,对于出口方来说,能保证及时安全的收到货款。不论从资金还是货物来讲,风险性降低,从而能保证我们的资产安全,改善财务报表。
证金存款与信用证之间的差额,在报表上体现方法:
(1)信用证通过“应付票据”处理,在没交付信用证之前,不做账务处理,交付信用证以后,再做处理。(2)以信用证融资,可如下处理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贷:应付票据(3)对于支付的保证金,银行存款不变借:银行存款——保证金户贷:银行存款——结算户(4)将来信用证到期借:应付票据贷:银行存款(5)对此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会计报表就按照相关科目填写。
保证金存款是:
(1)金融机构为客户出具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或提供资金融通后,按约履行相关义务,而与其约定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所形成的存款类别。在客户违约后,商业银行有权直接扣划该账户中的存款,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损失。
(2)保证金存款按照保证金担保的对象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黄金交易保证金、远期结售汇保证金四类。
(3)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企业为取得信用证而按规定存入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 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开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和购销合同。
信用证是指:
(1)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2)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15141811603#
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外埠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为什么不在银行存款中核算?谢谢 - ******
#滕哪# 这类是放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核算的,这类存于银行的款项不能随意支取,比如银行本票存款,一旦企业向开户行申请开立银行本票,这部分的款项就只能通过银行本票向持票人支付又或者是未成功支付后转回原银行存款账户(开立后已不能由企业自由支配了).
#15141811603#
实际工作中用“信用证”多不多?是不是只用在进出口方面? - ******
#滕哪# 1,以其他人在中国浙江义乌做外贸的经历,基本上是TT甚至现金,LC(信用证)所占比例少得可怜,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客人如果是在市场店面下单,随便用纸张书写好型号、数量等等基本信息就算下单. 2,一般第一次合作,对对方不了解...
#15141811603#
求助开进口信用证时的会计分录? - ******
#滕哪# 你在划转信用证保证金时应借: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贷:银行存款----XXX银行;同时应用备查薄登记银行开出信用证的相关信息;在你收到货物和单证后,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贷: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贷:银行存款,同时应于备查薄中核销已兑付的信用证信息. 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将备查薄中尚未兑付的信用证信息在“会计报表注释”中予以披露.
#15141811603#
我司开立一张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与银行的承兑金额不一致应该以哪个金额入帐作为应付票据的金额 - ******
#滕哪# 如果信用证有溢短装条款,或虽然没有溢短装条款,但是货物是以重量体积或容积为计算单位的,那么,信用证允许有5%的浮动...
#15141811603#
信用证最后得到的款项是多少?为什么扣除偿付前的利息和手续费?那样信用证的受益人得到的不少了么? - ******
#滕哪# 信用证要扣除单证费、议付费以及一些其他的常规银行费用...这些费用由谁负担,在信用证的条款里会有约定..常见的比较公平的做法,是开证人负担国内(进口国)的相关费用,受益人负担之外的全部费用...也有一些是所有费用都由受益人承担.而如果受益人没有将L/C提前去做打包贷款(凭信用证做短期贷款,一般能拿到大约60%的额度),或者是押汇(凭信用证及项下对应的全套单据找议付行办理短期贷款,这样可提前拿到90%以上的款项),那就不存在“借款利息”之说..这个费用也就不存在的..如果办理了这些贷款,那当然由贷款利息阿.
#15141811603#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下,其全套货运单据为什么要附在托收项下的汇票上,信用证下为什么要光票啊 - ******
#滕哪# 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相对安全一些,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所以整套票据应在托收项下会更安全一些
#15141811603#
信用证上只有一个总金额,那么做发票的时候其金额是否只能为这个金额?没有上下浮动吗? - ******
#滕哪# 根据我操作信用证的经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要看信用证有没有规定数量和金额的上下浮动限额,一般所说的溢短装金额,如果有,可以在范围内增减. 第二:要看信用证有没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allowed,如果有,...
#15141811603#
信用证上不显示金额有效吗?只说不超过最大金额 - ******
#滕哪# 有最大金额也是可以的.
#15141811603#
关于信用证方面的困惑 - ******
#滕哪# 有这种可能性,因为MT700是"开证",而"MT710"是表示"转通知",可能你客户申请开证的银行与你的开户行没有业务关系(银行没有交换密押),所以开证行必须通过另一与你的银行有业务关系的银行来转通知这张证,而客户给你看的肯定是申请,申请上当然是MT700,所以到你手上后,就变成了MT710.你可以检查以下,信用证通知书上的开证行应该和信用证正本上的开证行不一致.对于这种证,最好是请银行帮你查查信用证正本上的开证行的资信,只要在银行年鉴上查就行了,对这种证一定要小心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5141811603#
信用证只对受益人有利吗 - ******
#滕哪# 信用证依赖的是银行信用,对买卖双方的权益都有保障,但是相对TT/DP等来说手续相对麻烦,费用也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