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1991/02/19【颁布单位】 (1991)后营字第87号【失效日期】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队房地产在保证战备和部队住用需要并保守军事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空余房地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包括房屋(含各类仓库)、设施、场地的出租(代储),房屋的价让(出售),房地产的换建、互换,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合资建房,利用房地产自办或合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可以面向社会,有条件的也可以依法开展涉外经营。
第三条 军队房地产管理局、分局、处、所(统称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凡利用军队房地产(含自筹经费修建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的,均必须纳入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按隶属(或代供代管)关系到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实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许可证》(简称《许可证》)管理制度。凡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均必须到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
《许可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由驻各地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发。已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的,必须在一九九一年九月底前补领《许可证》。
军队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七天内,将该季度所签发的《许可证》向当地房地产和工商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条 军队房地产交易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持经军队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文件、交易双方草签的意向书和房地产的产权资料,到军队房地 产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
(二)持《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涉及产权变动的,应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三)持正式签订的经营合同到签发《许可证》的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地方单位通过租赁或其他交易行为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办经济实体的,按本规定第五条办理手续,地方单位必须持《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军队单位利用房地产自办经济实体(含生产经营占用)的,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三)项的程序申领《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持《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 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产权、产籍管理的要求。
第九条 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规、政策,接受地方政府房地产、工商行政、物价以及军队房地产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由监督管理机关各司其职,依法处理;违反军队有关规定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纠纷时,属于合同纠纷的,按经济合同法规处理,不属于合同纠纷的,由军队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地方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依法起诉。
第十一条 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其收入用于弥补国防费不足,以房养房,有关税费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用房产开展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收费,对应由军队单位负担的部分,可由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减免部分,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用于军队房地产事业。
(二)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应按国家税法规定纳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权限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规定的执行,每年第四季度军队各大单位后勤部门要组织军队有关部门(必要时也可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对所属单位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报总后勤部。
第十三条 驻各地的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工商行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物价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
199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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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不对,经济适用房住小区给物业公司办公用有什么规定吗?这个你问一下当地的小区物业管理就知道。
这个属于部队和地方商讨的,具体事项也不会公布
物业公司办公用房面积有哪些规定~
规范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的,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且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配备物业管理用房,且面积不得低于70平方米。
扩展资料: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
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扩展资料:
为扎实推进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专项清理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意见》明确,处理遗留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依法纠治,突出重点、全面整改,积极稳妥、讲求实效的原则。
要坚持历史问题历史看待,客观认定问题性质,以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依法依规纠治问题。要紧盯关键环节和重难点问题,逐项对标清查,逐一挂账销号,以破解难题带动整治工作扎实落地。
《意见》针对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存在的遗留问题,从完善报建手续、规范住房出售、推行物业管理、规范住用秩序等方面,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方法、操作程序和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军政主官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发挥统揽总抓作用;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军委机关和大单位挂牌督办制度,上下联动聚力攻关,始终保持真纠实治的强劲态势;
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和违规问责,对单位组织不力、工作滞后、整改落实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军队家庭只能有一套经适房
#19252295684#
部队经济适用房物管费不交怎么起诉 - ******
#白媚# 采用正常的起诉形式.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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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经济适用房能过户吗 - ******
#白媚# 部队经济适用房能过户吗 部队经济适用房是否能够过户的关键,其实还是要看部队的几点相关规定:1. 如果部队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上有且只有自己和家人的名字,且部队没有明令禁止,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交易的.2. 部队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是有一定要求的,其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3. 如果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综上所述,部队经济适用房与普通的经济适用房差别并不大,同样是完全产权,同时也是可以进行过户的,如此这般,你了解了吗?
#19252295684#
经济适用房小区物业属于哪个部门管 - ******
#白媚# 都是房管局管
#19252295684#
部队经济适用房产权归谁?部队经济适用房产权归谁? ******
#白媚# 但凡按规则以成本价或市场价采购的部队经济适用住宅,房子一切权归购房者自己所有. 按建造部、总后勤部《关于部队房改售房权属挂号发证有关疑问的告诉》的有关规则,到驻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房子权属摇号,收取《房子所有权证》. 所购住宅可依法进入市场,实施准入准则,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国家和本地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他收入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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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经济适用房房产证 - ******
#白媚# 如果是结婚后购买的房子可以肯定的告诉你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你的爱人是军人所以一般部队内部的经济适用房子只允许是部队内部的人员购买,部队内部有关于购房的相关文件,我个人认为既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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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或者军人家属能否申请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 - ******
#白媚# 可以.作为现役军人或者军人家属是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在申请的时候涉及到他部队原来有一处住房的情况,如果说在申请的同时退出部队住房,或者做一个书面的承诺,承诺他在经济适用房配售以后,可以把部队的住房退出来,那就可以按照无房的情况来申请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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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和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有何区别? - ******
#白媚# 军队和地方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都是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进行的,纳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统一管理,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区别在于,一是建房单位和购房对象不同.军队建房是由部队单位自己组织,售...
#19252295684#
部队离退休老干部经济使用房能办产权证吗 - ******
#白媚# 产权证办理流程:1.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五证是否完备.2.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产权证 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3.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4.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5.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19252295684#
关于北京经济适用房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国家规定 - ******
#白媚# 北京市发改委[2005]2662号文件,《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 0.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