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信用证

1)出口商可以说很倒霉,遇到进口商倒闭这种情况,应该赶紧联系别的进口商,找到别的买家。做信用证, 要对进口商的资质和开证行做好充分的调查,不然在交单之前,进口商突然倒闭,对出口商损失是很大的。

2)开证行做得对。因为信用证中的银行处理的仅仅是单据而不是实际货物的情况。即使是货物质量是很差的,甚至不是进口商要的东西,只要单据一致,银行没有找到不符点,银行都是要付款的。

3)《UCP 600》中规定,未标明“可撤销信用证”的,都是默认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1.根据ucp,开出信用证后,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责任。因此,即使申请人已破产,只要你方提交的单据无不符点,则开证行必须付款。
2.开证行这样做是合理的。因为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只要单据表面上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则开证行无权拒付。
3.根据ucp600,信用证一旦开出,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无须修改。

1.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承担是的第一付款责任.出口商只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全套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应给予付款(就算进口商已倒闭).

信用证案例分析!!!!急!!!!~

不需要——根据UCP500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信用证是否为可撤销,那么该信用证即为不可撤销,而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一律为不可撤销,因此,本案例的信用证既然没有规定该信用证可撤销,那么,根据UCP500的规定,该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而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已经开立,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所以,无论是根据UCP500,还是根据UCP600的规定,都可以确定该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无需经过修改来确认这一点。

那么,本案例的答案就是:该证无需经过修改就可以直接使用。

本案例有两个焦点——

其一、受益人B做了不符交单,致使开证行拒付,并由此引出后续的退单。

其二、受益人B自称开证行I 向开证申请人做了担保提货,即“B公司却告知N银行此套单据项下货物已被A公司凭开证行I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而此事在本案例中没有明确的交代清楚,即所谓凭开证行的担保提货是否为真?

所以,本案例因为交代不清楚,问题不明,因此,不能够进一步分析。但是,相关的交单不符被拒付,受益人要求退单也没有障碍,即本案例的全部单据,包括全套正本提单最后都应受益人的要求退给了受益人。而货物是否被提走没有交代。

其实本案例一般只会有两个结果:

1、如果此套单据项下货物的确已被A公司凭开证行I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那么,受益人完全可以以此为由向开证行索赔,即开证行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受益人付款,然后再向开证申请人追索。

2、如果此套单据项下货物已被A公司凭开证行I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的情况是伪,即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那么,这是受益人自己在无事生非,给自己套枷锁。因此,受益人只能够另找买家,或者安排退运。

#13331583879# 有关信用证风险实际案例 - ******
#索玛# 信用证典型案例1.希腊EMPORIKI BANK OF GREECE拒不履行信用证付款义务对象名称: EMPORIKI BANK OF GREECE S.A.ATHENS (H.O) 时间: 2005年上半年 信用证类型:延期付款信用证 拒付理由: 通过法院签发止付令来推卸开...

#13331583879# 使用信用证案例分析 - ******
#索玛#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交单期,则根据UCP600的规定,单据必须于提单后21天之内,提交给指定议付行. 在案例中,单据交单已过了最晚交单期了.银行当然有权拒付

#13331583879# 信用证的案例 - ******
#索玛# 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13331583879# 国际贸易信用证案例分析 - ******
#索玛# 不完全正确.我方已按合同执行办理,我方已经履行卖方义务.首先,所产生的问题是船公司造成的.应找船公司理赔.其次,货物已过船舷,所产生的问题是鬼买方的.但出于友谊,我方可以代为找船公司索赔.

#13331583879# 信用证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 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 - ******
#索玛# 如果仅按照信用证的条款,我方这样做是可以的,因为“分数批装运”,并未明确规定每月的装运数量,只要都在6月30日前完成装运即可.但是满足了信用证条款,虽然可以保证我方收到票款,却不能避免买方根据合同来追讨我方的违约责任,因为在合同中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其实我方应该按照合同条款装运,这样既能符合合同的要求,也能满足信用证的规定.

#13331583879# 国际贸易信用证案例分析题 - ******
#索玛#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on or before September,1997可以理解为货物必须在1997年9月或之前装船发运.客户只所以这样开证并不是他同意你在9月交货,客户仍然是按合同要求客人在8月交货的.通常客户为了避免修改信用证都会在开证时定一个适当宽松的日期的,以避免改证产生额外费用.贵司在9月10日装船是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所以贵司可以结汇.但该交货期明显违反了贵司跟客户签订的合同的交货期,所以客人是有理由跟贵司索赔的.客户的索赔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13331583879# 信用证的案例分析,加急…… - ******
#索玛# 银行有权拒付呀.UCP规定单据应于运输单据日后21天内提交.你21日装完,这是运输单据的日期,到10月完是10天,你11月13日才交单,已经超过了运输单据日后21天了.

#13331583879# 信用证案例分析,急急急!!! - ******
#索玛# 1.客户能否向该公司提出索赔?简述理由.可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规定,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完成交货义务.出口商的装运期与合同要求的不同.进口商可以凭双方签署的合同向出口商提出索赔.2.该公司做法是否妥当?不妥当.从货款方面来说,出口商的做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他可以从银行那取得全部货款.因为信用证是依据合同规定开出,一旦开出了就是独立于合同之外单独存在的,出口方只要完全按要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就可以从银行取得货款. 但是如果进口商援引合同条款,出口商显然处于理亏地位.

#13331583879# 关于信用证的案例分析 - 银行的失误 - ******
#索玛# 这信用证有要求汇票吗?你汇票上就应该包含这金额,另开证行也有责任呀,现在你不应该指责寄单行,应该是跟它联合对付开证行,让它支付样品费,因为这些费用都是它在信用证中承诺要支付的.具体跟我联系沟通吧.

#13331583879# 信用证欺诈案例解析 - ******
#索玛# 一、案件事实概要1996年3月4日,原告厦门象屿保税区中包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包公司)与被告香港千斤一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千斤一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总价值225万美元、7500吨热轧卷板的合同.合同约定起运港黑海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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