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此条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限。
一、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二、再审查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三、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此条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是怎么规定的~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本次修订是部分修订,没有系统的理论研究作支撑,也难以打破现有的框架体系,因而存在不少问题。现就针对实体问题的执行异议处理即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涉及的问题讨论如下: 1、缺乏债务人异议人之诉。民事执行的核心是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债务人应有的地位。让当事人及第三人获得实体异议权,是在执行程序中公正解决纠纷的前提条件。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异议之诉。 债务人对执行根据所载请求,主张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理由的,可以提出债务人异议之诉。 提出异议的理由为:第一,执行名义所载请求权消灭。如债务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消灭时效完成、解除条件成立、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或更改。第二,执行名义所载请求权有妨碍。如债务人认为执行名义确定的清偿期限尚未期满、债权人已同意延期清偿、债权人尚未为对待给付,等等。
中止执行问题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此处中止执行似有不周全之处。其一,如所涉执行标的物为执行依据所指定的特定标的物时,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报院长启动再审程序。其二,如所涉执行标的物非执行依据所指定的特定标的物,而系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选定的,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而不是中止执行,同时已采取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应解除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15天异议审查期限过短,不符合我国的执行实际。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和第204条的规定,不论程序异议还是实体异议,执行法院的异议审查期限都是15天,而且这是个不变期间。相对于现阶段我国有限的执行资源和大量的执行案件积压之间的矛盾,这个期限,尤其是对于实体异议的审查来说,不足以保证当事人收集和提供证据及充分言词辨证的需要,否则,法律赋予执行机构对实体异议的审查权将形同虚设。
案外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问题。当案外人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有关,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而异议又被驳回时,此时对案外人的救济,依据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只能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只赋予案件当事人提起再审的申请,案外人并没有直接的可操作程序,他只能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院长或其上级法院提出,由他们决定再审;或者向相关检察机关提出,由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其次,当执行依据不是判决、裁定,而是民事调解书时,如何适用本条规定,缺乏指引。当前由于强调诉讼调解,申请执行调解书的执行案件迅速上升,其中不乏有原被告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而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针对当事人提起对调解书再审的理由,也只有违反自愿原则和协议内容违法两项。案外人如何启动再审,更是缺乏程序保障。最后,在再审中,案外人处于何种诉讼地位,权利义务如何,本条没有规定。案外人对再审如何施加影响,不服再审裁决,如何救济等都是空白。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似应一律按一审程序处理,赋予案外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方能周延。
诉讼期间的执行处理。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诉讼时,已开始的强制执行可以不停止。但案外人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发现案外人所主张的权利有充分理由,或不停止执行会对案外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时,可以裁定停止执行。案外人应在向法院递交停止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同时,向执行法院提供与执行标的等额的财产担保,执行法院与受理异议之诉的法院不一致时,可以通过受理法院向执行法院转交申请书。不符合以上条件,执行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
不服异议裁定提起诉讼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本条没有规定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笔者认为,案外人不服驳回异议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主张执行标的物归其所有,应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作为第三人,如果被执行人也认为执行标的物归自已所有的,被执行人也应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申请执行人因不服中止执行的裁定而提起确权诉讼的,应列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作为第三人。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标的物归自已所有的,可列其为共同原告。被执行人不服中止执行的异议裁定,提起诉讼认为执行标的物归自已所有时,应列案外人为被告,申请执行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外人逾期提起诉讼的后果。该条规定,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995947588# 怎样理解<<民事诉讼法>>解释一百四十四条? - ******
#麻垄#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意思是,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18995947588# 佛顺均法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 - ******
#麻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8995947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五十二条是什么?有专业律师给我解答下不?有重谢 - ******
#麻垄# 第二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 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释义】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申请人申请错误,致使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8995947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和第二百三十三条 - ******
#麻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8995947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 ******
#麻垄# 易法通解答:《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18995947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全文是什么? - ******
#麻垄#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款第十一项就是: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18995947588#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 ******
#麻垄#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8995947588#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有哪些? 谢谢! - ******
#麻垄# 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只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2007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25条.

#18995947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4条第1款是甚么 - ******
#麻垄# 第204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8995947588# 2019年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4条内容是什么? - ******
#麻垄# 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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