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非正常贸易的售付汇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汇发[2008]64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号
成文时间:2008-11-2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
  六、境内机构和个人申请《税务证明》的办理程序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七、各地外汇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定期交换信息。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非贸易付汇单笔5万美元以下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吗?~

可别胡说,广告现在营改增了,得交增值税,所以别自己乱交税。还是去做个备案,因为我相信你们合同总金额不会才5万以下吧,你可以拆分汇款,没关系,但是合同备案还是要做的

“在华机构、场所”是涉外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一个专业术语。理解你所说的“凡在华不构成机构、场所的”,还应从法规原文的角度出发,结合实务进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对此作出如下规定:“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并在第4条中对第3条所说的“营业代理人”作出详细规定:“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因此,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中“凡在华不构成机构、场所的”,应符合以上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不构成机构场所,不但是未设有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程作业场所、提供劳务场所,还不能有具体的营业代理人。否则,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免税。

在实务中,外国企业在华不构成机构、场所,取得收益并获得免税的,主要是指:(1)从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收益;(2)从事科学研究、能源交通等国家鼓励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

实际上,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这种不设有机构场所的业务发生得非常多,主要是从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收益予以免税。特别以香港和台湾的企业(属于外国企业),有很多都渗透到了大陆,主要是在沿海省份,不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固定的营业代理人,外国企业派个代表,境内境外飞来飞去,没有常期住所,享受非居民税收待遇,提供一些技术、咨询服务,其实有很多是在转移财产的,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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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8171486# 地税被税所拉为非正常营业了怎么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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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8171486# 2010年注册的公司,国税一直报零,地税没报过,被列为非正常户.想解开需要多少罚款,滞纳金? - ******
#晋陶# 你可以先找税收管理员谈一下,一般来说是责令限期改正,二千元以下罚款. 非正常两年后,对于没有使用发票,没有欠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将其注销. 现在国家正在推行全行业的诚信制度,如果有非正常记录,估计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诚信度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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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存货的合理损耗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存货的合理损耗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第九条(如下)规定,以清单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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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如果是上述文件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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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这个得看情况来说《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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