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和合同条款不一致如何处理

一、案例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因而在现代的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通过信用证收汇,要求单据与信用证必须严格相符。在正常的国际贸易操作中,销售合同条款与信用证条款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在实际的业务当中也出现过一些比较棘手的情况,即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这样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呢?

 让我们先看看现实中发生过的一个案例:

  1986年底,某出口公司A与香港某客户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18816美元,卖断香港。然后再由该客户转口去西共中央非。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订明: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二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客户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1987年2月6日开出A-01-E01006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A公司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与合同有出人,信用证的包装条款 为: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O公斤,二箱一捆。在这个 条款中没在要求外套麻包。有关人员经过推敲,认为信用证收汇方式,应遵循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当信用证与合同有出人 时,应凭信用证,而不凭合同,以保证安全收汇。

  因此,该批货物的包装就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办理,办装箱打捆,不加套麻包。一切有关单据都按信用证的条款及实际情况缮制,即“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公斤,二箱一捆。”该批货物共500捆, 于1987年3月15日装“锦江”轮H航次运往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办理收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审核后未提出任何不符点,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后的天,不做押汇,全套单据由中国银行寄开证行,整个过程并无异常。

 但1987年3月23日,即货物出运后的第八天,香港客户致电A公司声称:“兹告发现所有货物未套麻包,现通知能你,我们的客户不会接受此种包装的货物。请告知你们所愿采取的措施。”

  A公司在次日就电复指出:“有关货物,根据你信用证规定的包装条款办理,鉴于此,我不能承担任何责任。”

 香港客户当天立刻再来电拒绝A公司的答复,并提出索赔。次日,香港客户又来电,除重申信用证包装条款外,还指出信用证订有 “其他均按销售确认书SG623号”,并声称:“因此,你们应按照合同及信用证详细规定办。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接受错误是由我们造成的这样的说法,因合同和信用证都详细规定了包装条款。我们坚持货物风险由你们承担,要求你们确认承担所有重新打包的费用。”在该电的结尾中,要求 “A公司把货转交香 港德信行”,另于 “4月15日前重新发货。”在该电中,除重申打包费用损失外,还进而表示了退货的主张。显然,香港客户利用其提单后幻天远期付款的有利地位迫使A公司接受其赔偿要求。

 按香港客户开列的费用条件估算,约折合20860美元。A公司认为客户的要求不仅费用损失较大,而且于理不合,因此于第二天再电告香港客户,指出:“经查核,对去多次来证均按合同规定在信用证内列明具体包装条款。而这次A-O1-E-01006号信用证中未注明外套麻包,我们理解为你对该包装有特殊要求,并完全投你信用证规定办理。至于你上述信用证内载明:其他详情均按销售确认书SG623号办。因你信用证已详细列明包装条款,据此,我完全按你来证要求办理,对你上述电传提出的要求歉难考虑。”

 该电抓住“其他”一字不放,令对方也感到自己有欠妥之处。沉默一间后才来电称:“A-01E-01006信用证,我已通知我方银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A公司迅即复电,说明单证完全相符,要其如期履行付款。

  4月8日香港客户来电称:“重新包装的材料人工费110000港元,仓租和搬运费60500港元,诚如你们所知,我们所获的薄利极有限,因此我们没道理再全部承担此项额外开支,请确认你 方将承担该费用。”

 显然香港客户在电文中采取了协商的口气,态度已软化。据此,并考虑到卖价中也包含了麻包的因素,A公司因势利导,与香港客户进行了友好的协商。在香港客户最终实际支付材料等费用计35000美元的基础上,由A公司贴补费用4000美元,较顺利地友好结案。

 二、案例分析

 这一案件虽顺利了结,但它提出的问题很值得我们思考。究竟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和信用证的关系应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试分析如下:

 1.信用证与合同的独立性

 信用证是约束开证行与受益人的法律文件。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之总则和定义部分第三条的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便信用证中有对该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也就是说,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而开证申请书是依据买卖合同的内容提出的,因此两者有一定的逻辑关系。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 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而买卖合同则是买方和卖方之间订立的契约,是约束和规范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契约,是约束和规范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54条对价款的支付作出了规定: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支付价款的重要根据是合同。

  2.信用证条款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合同条款的变更

 基于信用证与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我们认为信用证条款的改变并不能代表合同条款有类似的修改。如在此案例 中,我们就不能以信用证包装条款的变化来推断合同条款的变更。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讲,在信用证条款和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下,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如按信用证办理则可能会授对方以把柄,以违反合同为名提出赔偿的要求。

 3.信用证业务的特性决定了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它行为。”

  银行对于单据的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是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如果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理应由开证行提出才对。在此案中,香港客户在开证行没有指出任何单证不符的情况下,提出通知银行“单证不符”是没有依据的,也是违反国际惯例的。

  4.双方的责任

 在此案中,包装条款是销售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作为卖方的A公司,在履约过程中,以信用证为依据,不按合同条款办理被对方提出赔偿是有道理的。但它如按合同条款办理,就会有因单证不符而遭到银行的拒付风险。而香港客户在开证行没有任何意见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提出单据不符,通知银行止付是违背信用证准则的。

 5.解决途径

 凡涉外经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信用证上有所更改,造成两者不一致时,作为卖方,已不是简单地按信用证办共中央理,还是按合同办理的问题了。卖方既要重合同守信用,不违背合同条款;又要严格遵循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保证安全收汇。所以,应尽早向客户指明不符条款,令其修改信用证,以实现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即便囿于一些客观条件,改证有困难,至少应让客户确认,以便便履约交货时,既不违反合同,又能保证信用证下的安全收汇。

 在国际贸易操作中,还出现过有的商家故意让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有某些不太引人注意的不符,使所指望的欺诈得手之类的事件,这更是值得我们特别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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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9795093# 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当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一致时,受益人应要求?? - ******
#蓟静# B信用证是由对方开给你的,只有他有权利修改.你只能对其中的观点或条款提出异议,如果开证申请人能接受,他可以要求开证行来改.但是如果他不接受,你就没办法改了.

#13469795093# 信用证与合同相矛盾时是照着合同执行还是照着信用证 - ******
#蓟静# 应该是信用证吧,因为去议付的时候要的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13469795093# 国贸!!!!!在审核信用证时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出口商应立即通知( )修改信用证. - ******
#蓟静# 1、C 进口方 2. D 公量3. C 凭单交货 4. A EXW 5. A. 卖方6. D一切险 7. B FOB 净价 8. D每件4美元CIF 香港9. A 空头支票 10. A 承兑交单、付款交单、信用证 11.D D/A 30天

#13469795093#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条款与外来条款不同时应如何处理 - ******
#蓟静# 这个确实是软条款,当时看信用证的时候就应该让客户更改.如果是现在的情况,就应该与保险公司联系,出这种意外,属于保险的问题,先索赔.然后与客户沟通,拿到全款是不可能的.能议回多少款,先议多少.下次做信用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感觉有问题的一定要让客户改,这样你收款有保障.

#13469795093# 信用证上的货物名称与合同不符 - ******
#蓟静# 信用证是独立的. 所以应该按信用证的规定来做单,为了一致,在接到信用证时应该审证,把与合同不符的条款提出改证.

#13469795093# 对于信用证与合同上的包装条款不一致,如何处理 - ******
#蓟静# 信用证开出来之后,受益人必须首先审核信用证的条款是否符合合同,如果任何一项条款与合同不符,应该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并要求其修改或者撤销该条款.如果没有发现包装条款与合同不符,而接受了信用证,导致开证申请人拒绝单据的后果,应该由受益人担责,当然开证申请人也有责任,但是西方国家认为买方的权利优于卖方,所以卖方就应该担责.

#13469795093# 信用证与合同有不同怎么办信用证与合同有不同,比如货物的样子,可又 ******
#蓟静# 有2种情况: 第1种可以改证:信用证开出后,发现了这个错误,就应该按照实际的情况,比如货物的样子,通知开证方改证,需要的费用也就是USD60一此吧,等收到银...

#13469795093# 信用证船期和有效期会与合同不一样怎么办 - ******
#蓟静# 如果信用证与合同不符,而且你们无法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发货,就需要你们立即联系开证申请人,要求其立即修改装运期.如果可以在装运期内完成发货,则可以接受信用证.虽然信用...

#13469795093# 信用证与贸易合同的规定不同,卖方按信用证要求交货是否需要赔偿?信 ******
#蓟静# 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问题 在这里根据经验“想当然”的回答一下: 不需要!原因: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你单证相符,就应该支付给你.赔偿的问题,只是出现不符点的情况,经与客人协商,客人接受不符点,你按照每个不符点多少美金来赔偿的· 既然你的信用证的文件没问题,能把钱收回来,那哪来的赔偿问题呢? 再者.2.再者,我们来分析一下 如果要赔偿 信用证是买方开出来的,买方手上也有合同,那为什么在申请开证的时候,要把信用证上条款写得与贸易合同相抵触呢,这个应该是买方的责任,卖方凭什么赔偿呢..如果要说到赔偿,就是买方纯心找茬~~~~所以,假设赔偿的情况,不成立···

#13469795093# 怎么操作国际信用证? “处理信用证条款”,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怎么从实际工作理解这句话?) - ******
#蓟静# 所谓“处理信用证条款”有两个含义——其一,受益人在接到信用证后,拿着信用证的相关条款与合同的相关条款对照,看是否有不一致的,或者有做不到或者无法掌控的条款——就是传说中的“审核信用证”,简称“审证”.其二,如果审核之后没有做不到或者不可接受的条款,那么,接下来就是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去操作——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之前安排装运信用证上载明的货物,并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各种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到议付行交单议付.

  • 信用证和合同内容不一致能议付吗
  • 答:如果信用证的条款无法执行,那就必须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相关条款或者撤销相关条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坚持不修改,则卖方可以拒绝执行该信用证。无论合同怎样与信用证驴唇不对马嘴,并不不影响信用证的议付,因为议付行仅仅关注信用证的规定,而不管合同如何规定,议付行并不看合同。

  • 信用证与合同不符纠纷
  • 答:1、银行审单只看信用证,不看合同。只要信用证上的条款都单单一致,就可以结汇!2、他们索赔是合理的。因为你们没有按照合同来交货!可不可以讨价还价是一个商业手段的问题,没有什么事情是绝对的!从理论上来讲,是可以的,因为信用证申请人是买方,是他们自己没有按照合同条款开出信用证,也是他们...

  • 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当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一致时,受益人应要求...
  • 答:B信用证是由对方开给你的,只有他有权利修改。你只能对其中的观点或条款提出异议,如果开证申请人能接受,他可以要求开证行来改。但是如果他不接受,你就没办法改了。

  • 合同和信用证不符的问题
  • 答:出口商如果没有按信用证发货而是按合同发货,他会招到开证行的拒付。因为开证行付款的要求是审核单据看是否“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不是看合同。如果按合同发货,而单据和信用证不符,银行肯定会拒付。所以要小心,开证行是逮着机会来拒付的。

  • 作为合同的卖方,交单议付时发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时,可采取哪些处理...
  • 答:那么只能做不符点交单,其结果当然是议付行不做议付,照单转交开证行,而开证行拒付。所以,到了交单的最后期限时才发现单据不符,且无法修改的单据,没有其它什么好的办法,只能硬着头皮交单——不交单又待怎地?因此,接到信用证后的审证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不可忽略,否则制单不符就是后果。

  • ...合同,当发生单证不符合时,买卖双方应该如何处理?
  • 答:当采用信用证结算的贸易合同时,如果发生单证不符合,买卖双方应该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如果交单不符没有实质性影响,则卖方应该主动与买方沟通,争取买方能够接受不符点,从而能够顺利完成信用证的结算。

  • ...的信用证分批装运的数量与合同数量不同,如何处理?
  • 答:班轮条款就是定期往返的轮船。如果信用证与合同不符,必须在接到信用证之后,立即要求买方确认此问题,如果买方确认,而且你们也能够按照信用证的数量供应商品,就可以按照信用证的数量供货。如果你们不能接受信用证的数量,那就必须立即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的数量条款。信用证开出之后,与合同是互相独立的...

  • 信用证审核时,是不是所有条款都必须与合同一致,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 答:但是在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完全一致。因为开证行和买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经常会改动合同条款。因此卖方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必须仔细审核信用证的全文,必须确认条款是否能够执行,是否能够按照条款的要求按期完成任务。如果发现包含无法执行的条款,就必须立即要求卖方修改信用证的条款。

  • 信用证修改的规定,途径与手续?
  • 答:如果是做出口业务,情况刚好与进口反向——当受益人(我方出口商)接到信用证后,经过审核,发现某个条款不能够接受,或由缺陷,有可能造成单证不符而影响安全收汇,则直接与开证申请人沟通,要求开证申请人(对方进口商)予以修改——这对于受益人来说属于主动修改——开证申请人接受修改要求的话,将...

  • 信用证上的收货人和合同上的收货人不相符?会不会交单给银行时收结汇产生...
  • 答:要求开证人修改信用证,因为信用证是根据销售合同开立的,结汇单据又是根据合同条款,如果信用证和合同不符,单据肯定和合同不符,这样的话议付行有权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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