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做法合理,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贸易合同,所以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不看货物和合同,进口商应与出口商协商。
有理。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不依附贸易合同。即:信用证是根据合同开的,它一旦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自足文件,即使信用证援引该合同的条款或内容,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而不受其约束。买卖合同是进出口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进出口双方有约束力,而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
此外,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UCP600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所以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纯粹的单据业务。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承兑惑议付责任,即使收到货物后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也只能由开证人根据买卖合同向有关方面索赔。
所以,开证行这样的做法是合理的。
你若想索赔,就只有去找卖方了,根据你们所签的合同,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1.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行进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我~
1肯定不可以,信用证一经开立具有独立性,而且是不可撤销的,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责任,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1、不合理 因为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不管现实中的贸易是怎么样的,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中相符,银行就必须付款。单据和信用证不符才是拒付的合理原因。
2、若想保证货物质量而且不失公平,在规定检验证书时,可以要求出口国检验重量,进口国检验质量。也可以规定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
#19617366678#
中国某公司从外国某公司进口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信用证支付方式,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对该外国公司议付了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 - ******
#隆纪# 这种情况只能是在信用证中规范好商品检验条款
#19617366678#
1.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行进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我 - ******
#隆纪# 1肯定不可以,信用证一经开立具有独立性,而且是不可撤销的,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责任,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19617366678#
某企业从日本进口一批钢材600吨,每吨400美元,运费每吨180人民币.当天外汇1美元等于6.4人 - ******
#隆纪# 首先有一点你弄错了!汇率并不是按照当天的汇率来算的,汇率是上个月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三.其次海关征税是征CIF的税,你就打算原价申报吗?就算是你原件申报,600吨钢材CIF的价格为:(600*400$)+600*180¥+(600*400$)*0.3%=CIF 总税率=CIF*(0.1+0.17+0.1*0.17),上诉就是你要缴纳的所有关税.还有,下次能不能全部用美金表达?都是按照美金算的,你突然来个人民币,这样好吗?
#19617366678#
从外国进口一批材料,材料进口的关税税率为20%,买卖双方成交价格为132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 ******
#隆纪# 进项税额=132000*(1+20%)*17%=26988 银行总付款132000+26400+26928=185328 就可以正常作分录了 借:原材料 —X材料名称1584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928 贷:银行存款 185328
#19617366678#
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de问题!!!!急! ******
#隆纪# 当然有道理,因为L/C项下的单据,银行本着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 单据和货物是没有任何关系的,银行直管单据,不管货物,所以只要提供的单据没有问题,那么银行必须付款,这个是LC的东西,你可以去看看:)
#19617366678#
五道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请求高手解答,急用谢谢了! - ******
#隆纪# 第一题:信用证允许数量可以增减需符合一下三种情况:1、信用证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2、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3、货物数量不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
#19617366678#
关于税法的几个题!!!1.某小规模纳税人从国外尽快钢材一批,关税 ******
#隆纪# 1、答案:D 17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17%, 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所以: 应纳进口增值税=(80+20)*17%=17万元 答案:C 16500/(1+17%) 因为:还本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所以直接按照现在售价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