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 简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

1、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等材料审查,判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而进行侦查(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

  2、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以及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侦查机关说明原因,即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侦查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时,直接通知侦查机关立案。

  3、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逮捕人犯的决定。

  4、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5、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被告人以刑事处罚。

  6、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派员出席法庭,进一步阐明和维护公诉意见,揭露、证实犯罪,协助法庭查清事实和作出正确判决。

  7、量刑建议(求刑权),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的过程中,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和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或免予刑罚),即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

  8、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与检察院意见有重大分歧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发表检察机关的意见,供审判委员会参考。

  9、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

  10、纠正违法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依法通知侦查、审判、执行机关纠正其违法行为。

  11、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的建议。

刑事诉讼法学简答题简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
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最后一关。
在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同时,监督法庭审理活动。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卜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有权以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有权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另外,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
立案监督。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对于不应当立案而违法立案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也依法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2.审查批捕过程中的监督。(1)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对提请批捕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3.审查起诉阶段的监督。(1)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2)对移送起诉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4.审判阶段的监督。(1)对法庭审理活动的监督。在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同时,监督法庭审理活动。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对一审裁判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对生效裁判的监督。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5)对特别程序的监督。包括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等。
5.执行阶段的监督。(1)死刑执行的临场监督。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治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对监外抽行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3)对减刑、假释的监督。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有权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4)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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