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运出口时,需要提交原进口报关单的,这份关单就不涉及进口核销了。
我想先问下退运是具体指什么?
进口付汇核销从来没有做过怎么办?~
首先,进口付汇是需要核销单的,这里这的核销单是你在银行填写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如果你是以个人名义进行付汇,则无法取得该单证。因为外汇局是根据国际收支的付汇数据来对企业进行核销,所以现在外汇局对你以个人名义付汇目前无法追究。但是,今后此类现象将被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就是以你的货物流和资金流进行匹配,象你这种只有货物进口,而无外汇付出的现象在监管范围之内。最好还是到外汇局说明情况,并及时沟通。否则依照外汇管理条例会被处罚的。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加盖单位公章.(打印件一式两份,尽量避免手写)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没备案的不需要提供)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电子口岸操作员卡或者法人卡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北京这边不需要)
另外进口付汇核销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也就是说,过去两个月也没关系.
1、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 82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申请材料:
凡申请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的企业,每次申请备案表均须提供备案申请函(需加盖公章),申请函可从我管理部网站下载,见附件1;另外,还须区别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以下相应的单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货到汇款项下
1、一般情况下提供以下资料:电子口岸IC卡、进口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属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方不一致的,须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2、如报关单进口日期在2002年5月1日前,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商加工设备”,征免性质为“免税”的,还需提供以下单证原件:公司章程、贸工局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最新年度的财务报表。
2、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办理。
(二)信用证项下
开证行盖章确认的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
(三)托收项下
银行盖章确认的付款或承兑通知书(即D/P,D/A单)、进口合同。
(四)预付货款项下
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等单证。
注意事项:
1、在北京地区试点期间(参看《关于进一步简化北京地区进口付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汇〔2005〕403号文),企业仅需办理“异地付汇”和“真实性审核”两类备案登记;
2、对于“真实性审核”类别的备案登记,企业还需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
3、企业从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进口货物,或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该企业存储于保税监管区域的货物,在付汇时,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的规定,另行提供规定的材料。
办理流程:
企业携带以上资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凭外汇局备案表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0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申请资料:
进口企业在银行办理贸易进口付汇后,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或者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以下简称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内容需打印,表样可从我管理部网站下载,见附件2)等有效单证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核销报审手续,领取了进口付汇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企业,还须提交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具体不同结算方式核销报审所需资料要求如下(除特殊注明外,均为原件):
(一)货到汇款项下
1、在注册地银行办理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企业在银行付汇的同时同步核销,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2、异地付汇。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了异地付汇的,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仍须持核销单或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到货核销表、进口付汇备案表企业留存联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报审手续。
(二)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
信用证、托收及预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持核销单或者进口付汇项下国际收支申报凭证(目前仅限于招商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到货核销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原件、海关IC卡、进口付汇备案表(领取了备案表的付汇提供)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属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应的单据资料:
1、代理进口项下经营单位与付汇方不一致的,需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2、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质、退汇项下
提交银行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书原件及两套复印件(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或“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同时,对于从境内离岸账户汇入境内的外汇,收汇凭证上银行须签注“离岸账户汇入”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涉外收入申报单,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收汇金额须大于付汇金额。
3、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办理。
(三)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付汇不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在异地银行付汇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3、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申请材料:
(1)企业延期付汇说明函,格式自定,主要内容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未付金额、延期付汇总额、延期原因、延期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公司公章;
(2)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进口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签约日期在2005年12月1日之后,付汇时间超过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但不超过180天(不含180天),单笔进口货物报关单未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或者签约日期在2005年12月1日前,单笔报关单未付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且预计付汇日期距报关单进口日期超过90天(含90天)的情况,企业须在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日期起的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并填写《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无需企业加盖公章,可在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直接领取并填写)。外汇局在《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上加盖业务监管章并退企业。企业在银行办理货到汇款业务时,将该表的二至四联连同其他结售汇管理规定的单据提交至银行。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4、出具进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办理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申请材料: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证明》(固定格式,从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领取),加盖公司公章、并填写单位名称、经营单位代码、预录入号、报关单号、进口日期、商品名称、HS编码、数量及单位、币种、单价、总价、海关监管方式简称、监管方式代码和经办人签字、日期等信息;
(2)电子口岸IC卡;
(3)企业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需补制的报关单编号及预录入号、报关单丢失的事实、该报关单尚未用于付汇或核销的事实和公司公章)。
办理流程:
企业进口报关单遗失,若自进口报关之日1年以内,直接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若超过1年且未超过3年,进口企业首先从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领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证明》(固定格式),加盖公司公章、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携带电子口岸IC卡、企业说明等资料前往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柜台办理;最后企业需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5、办理差额核销报审(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进口付汇自动核销和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项下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不适用)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
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除提供办理正常核销报审业务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其中,进口单位报审付汇金额与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货物单价与数量乘积)存在差额(包括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大于报审付汇金额、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小于报审付汇金额),但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差额占比不超过2%(含2%)的,企业可凭差额核销说明函(主要内容包括:差额数、合同号、差额原因和公司公章)、进口合同和其它核销凭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对于超过限额的,需按照业务情况和文件要求,提供差额核销文件所要求的材料,由外汇局内部逐级处理。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18748254133#
进口不付汇核销汇会有什么影响 - ******
#成朱# (报关行已经帮申请了付汇证明联)2.办理流程是怎样的,第一次没经验,谢谢. ============================================================= 所谓的进口付汇核销是指: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也就是说,以你的付汇为前提,而不是以你的货物为前提,如果向外方付汇了,而且是贸易项下的,那么必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反之,如果只是有货物进口,不对外付汇,以目前的管理法规,则不存在进口付汇核销的问题. 向您这种情况通过私人帐户给外方货款的情况,如果被外汇局查实,是要处罚的.
#18748254133#
签订贸易进口购汇后因故未付汇的,如何核销? - ******
#成朱# 进口核销是指的对外汇的核销,不是针对你的货物.所以,未付汇的情况下,无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因为外汇局的国际收支系统没有你的付汇数据,所以不用办理核销.
#18748254133#
进口货物退运 外管核销 - ******
#成朱# 可以的,拿着原来出口的报关单,退运的报关单,以及以后进口货物的合同,包括后续合同的付款证明.写一份情况说明.向外管局说明即可.
#18748254133#
外贸退货问题 - ******
#成朱# 退运货物----主要需提供之档如下:1)出口之报关单,核销单(未核销证明)2)出口海洋提单复印件(未退税证明)3)出口报关用发票箱单4)情况说明(退运协议)及来往EMAIL(FAX)5)进口报关资料6)麦头上最好有MADE IN CHINA字样7...
#18748254133#
退运货物 用不用在电子口岸 进口付汇系统 交单 - ******
#成朱# 退运是不需要付汇的,也不用做登记,到管出口那里做下核注,再到进口打印电子信息,进口报关单交单不交单都行,交单就不用带电子口岸IC卡,没交单带上.(你也可以交了单再带上IC卡:))进口核销表分两大栏,一边是付汇情况,一边是报关情况.付汇情况对照购汇申请书(对外付汇承兑通知书)填,申报号码、币种、金额、付汇日期、付汇银行(写到支行级)都要填上,缺一不可.报关情况也一样,填报关单号(进口必须填预录入编码)、到货企业名称、币种、金额(只能填货物的总价,运、保、杂费写到备注栏里)、报关日期.进口核销表的付汇金额只能等于或小于报关金额(运、保、杂费+货物成交总价). 还得填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编号,就是企业代码.
#18748254133#
有进口报关单没有付汇核销单怎么核销? - ******
#成朱# 按照佣金方式付款的话 是不用核销的,因为银行已经按照非贸易付汇给您申报了(不信你问银行哦)需要核销的两个条件,一个是贸易项下的,也就是付货款的,一个是这笔货款已经付汇,现在您不是以这票货的名义付的,而是以佣金形式付的,那就 不需要核销啦,报关单留着就行了.还有一楼说的不对呀,都哪跟哪啊.您说的付汇核销单其实是银行给您一个单子让您填,用来付贸易项下付款的,付完了再把黄色那一联盖上章退您,还是那句话,您跟银行说的是付佣金,银行就按非贸易作了,不会给您核销单填,也不用您的报关单了.不过话说回来,该是什么项下的款项还是按什么来付比较好~~
#18748254133#
按一般贸易出口,然后又以退运货物进的,进口的这票单子用去外管局核销吗 - ******
#成朱# 此报关单需要核销,但是,不是在外汇局的进口管理部门核销,而是在出口管理部门核销,在出口收汇核销时,需要你提供相对应的退货进口核销单,进行核销后,在出口核报系统中,用进口数据冲减你的出口收汇数据.当你需要到外汇局,核销此笔出口收汇数据时,记得带上你的这份进口关单.PS,对了,这份进口关单不是付汇证明联才是正确的,如果是进口付汇证明联,那就不得用于冲减你的出口收汇数据了.
#18748254133#
一般贸易进口货物退运问题 ******
#成朱# 飞机零部件属特殊监管商品,而且海关只负责收取关税并不收取增值税,所以只能退关税.退运的商品需要向海关提出申请,向海关提交必要的商业单据,以及商检证明.
#18748254133#
出口未收汇,客户要求退货,应该如何做呢? ******
#成朱# 核销单核销期限为自出口报关之日起的210天内.处理的方法是申请延期,然后与客户协商尽快退运,用进口报关单冲抵出口收汇进行核销即可.注意要按照退运进行进口报关,事先要到国税局办理好未退税证明或者退税已补税证明.
#18748254133#
进口货物退运,核销需出具收汇水单,可否用其他收汇水单代替这比退运? ******
#成朱# 我懂你的意思了,你们出口核销的时候事实上是用当时的进口关单去抵充核销的,对吧?按理也是这么操作的. 但是对应的进口关单有付汇记录,就表示这个关单已经用于了付汇核销,不能再用来抵充出口.不然就是重复使用. 用其它银行回单来冒充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为啥?因为这张关单上已经有付汇记录,怎么也无法抹去,而且,出口核销还真的必须用这张进口关单来抵充,因为我相信你们申报退运的时候,出口关单上也已经备注了是退运哪一票进口关单的货物,因此就有对影的关单号.所以别的关单也帮不上忙. 因此,目前的确只有外管局所说的方式才能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