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二审新证据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区分为:补强证据、相悖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新出现的证据、改变原证据的新证据等。 对于刑事二审新证据的处理程序和方法,要首先发挥二审新证据的概念筛查功能,对于不宜视为二审新证据的材料在审查之后可以不予开庭。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里所说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是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以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过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然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是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以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以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举证没获准许,而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且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以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以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由于当事人的原因,不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为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案。
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民事诉讼中,有广义的当事人与狭义的当事人之分。广义的当事人是指单一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群体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以及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上的当事人则指原告和被告。
2、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定义是指因自身相关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3、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因为自身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二审中的新证据的审查规定是:
在二审中,对于新的证据的审查分主要是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程程度,判定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其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具体审查如下:
1、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则上发生证据失权后果,但该证据涉及基本事实的证明的,不导致失权后果,但要训诫、罚款。
2、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此类情形不发生证据失权后果,人民法院均应采纳但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3、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均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对方当事人要求其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一审庭审结束之后发现的证据可以作为二审的新证据。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当事人是指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上的当事人就是原告和被告。与自身民事权益相关而引发的争议,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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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584971#
新的证据是在一审判决以后的算,还是以前就有就是没有提供出来的?我? ******
#戈迫# 新证据要么是在一审之后才出现的或者的虽然已经在一审前已经存在但是客观原因没有能收集到的,你可以上诉,但是至于是不是要提出你所谓的新证据,提出是否有效就看法院怎么认定了.
#19581584971#
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新发现的证据,这里的“新发现”包括什么? ******
#戈迫#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新发现的证据,这里的“新发现”包括:一是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二是之前虽然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经出现.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没有发现该证据,因而不可能提出该证据,而不是当事人知道存在该证据,但因无法收集而没有提出,更不是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因各种原因而没有提出.未能充分认识其证据的重要性和关联性而未提交给法院.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的,应在向法院提交申诉状时提出.经审查,如果该证据系申诉人原审中懈怠提供证据或故意隐匿证据直至申诉时才提供的,不应认定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19581584971#
申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是否一定要有新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认 ******
#戈迫# 1只要证据充分并具有可靠性就行;2在当地法院/庭就可以申诉;3胜诉率要看案情;4诉讼费要看你要求对方的赔偿金额而定,一万元以下¥25,一万元以上¥50元,依此类推;5一般上述情况就可以了.不好意思,本人用手机打字困难,回答得不是很详细,我也打过官司,这方面的资料看得也不少,懂一点点.你可以把案情发到我的QQ(879992112)上,我帮你分析一下,希望能够帮上你的忙.
#19581584971#
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 ******
#戈迫# 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9581584971#
什么样的证据是有效的呢 - ******
#戈迫# 您好: 1、证据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判定,判定标准如下: 2、《民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19581584971#
证据法学判断认定证据的原则是什么? - ******
#戈迫# 证据法学判断认定证据的原则如下:1. 客观性,也叫真实性,即证据本身是真的,不是伪造的.2. 关联性,即证据与将要证明的内容之间有关联,而不是与案件无关的材料.3. 合法性,即证据形式上,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法学》是研究司法、执法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学科.从总体上来说,该学科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理论方面内容,主要包括证据基本理论(如证据概念、类别等)以及证明的理论(如证明的概念、证明的标准、证明的责任等);其二是实践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可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运用.
#19581584971#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 ******
#戈迫# 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 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
#19581584971#
公证证据认定的一般标准有哪些呢? ******
#戈迫# (一)主体标准所谓主体标准,是指公证申请人必须有证明材料证明其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对于公证当事人的要求,即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