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行的业务

一、对信用证的审核
对信用证的审核很重要,由银行部门和贸易部门的共同合作来完成,由于银行部门和贸易部门的分工不同,他们对信用证的审核的侧重点也不同。上面在第二章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操作业务已谈了受益人对信用证的审核。现从议付行的角度谈银行对信用证的审核。如果议付行既是通知行,则由通知行在信用证通知受益人时,一并将议付行对信用证的审核的情况告诉受益人。议付行对信用证的审核主要方面如下:
1.对开证行的审核。主要由议付行在收到国外寄来信用证时审查开证行的政治态度、资信能力情况。来证必须是与我国有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与我国不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应拒绝接受来证,信用证内不能有不符合我国政策或对我国歧视性的内容,如有此类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提出交涉,或其他原因、开证行是中国银行不便与之交涉的,可由专业进出口公司出面去函开证申请人,嘱咐把原来的信用证撤销作废而通过另一家与中国银行有关系的银行开证。此外还应注意总行对来证国家或地区的银行是否有特殊规定。如为维护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行地位,对未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外国银行或当地银行直接来证,除因装效期迫近,为便于对外贸易,可通融接受外,原则上应向开证行提出,其来证或今后来证须通过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行转开证。开证银行必须同我国有代理行关系。我行持有开证行的印鉴、密押等控制文件。对未与我国建立代理关系的银行来证,应审查其资信,政治背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接受。如通融接受,开证行必须由与我国有往来关系的第三家银行证实其来证的真实性。对开证行资信能力的审查,是确定能否安全收汇的基础,是审证工作的重要一环。接受国外银行来证,应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全面考虑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开证银行的资本额和资产负债总额的资力程度、性质、历史、经营作风,在开证行所在国的地位以及同我国往来关系等,同时也要参照开证人的资信情况,灵活掌握,既要保障收汇安全,又要便利贸易。如开证行资信较差,收汇有风险,则可告知外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由其他大银行保兑;(2)由偿付行确认偿付;(3)要求加列电索条款;(4)在信用证中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可采取分批出运,分批收汇,以分散风险。
2.对偿付条款的审核。这主要由议付行审核信用证的索汇对象,索汇方法和索汇路线是否合理迅速,防止增加中转环节,避免迂回曲折和差错损失,以保证安全及时收汇。
3.对来证的类别及其性质的审核。我们出口要求国外来证是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否则对我国收汇安全无保障。对事先约定货物须由其他口岸公司承担装运的或须分批装运的来证应为可转让的,可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如经某地转运要有“允许转运”(TRANSHIP MENT ALLOWED)字样。
4.对开证行责任范围的审核。国外的开证行一般应遵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如果开证行愿意依照惯例解释其条款的话,就可在信用证上注明:“除另有规定外,本证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本)约束。该惯例经过数次修订,至今已有175个国家和地区
的银行和银行公会采用。
5.对信用证特别条款的审核。如对自动延期条款、生效和未生效条款、不符点费用条款、银行费用条款、软条款、电索条款、注销条款、汇率条款、利率和利息条款、偿付条款、选择港条款、不接受凭保函议付条款或不符点事先未经过开证行同意不得议付的条款以及让进口商从议付行拿取所有装船单据等条款的审核。议付行对银行费用条款的审核应注意《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本)对银行费用条款修改为:“银行费用,包括手续费、费用、成本费或其它开支由发出指示的一方负担。”我国银行对外开证,国外受益人不肯负担费用,为以后业务往来,最后开证人只能偿付。因此建议我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应加上以下特别条款:“开证行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负担,收妥费用后再把正本信用证交给受益人”,以便正确履行信用证和执行《UCP500》,同时维护我国开证申请人的利益。另外议付行对“软条款”的审核很关键,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顾名思议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它是妨碍我国外贸、工贸公司、三资企业(受益人)安全及时收汇的绊脚石,是埋在信用证中的定时炸弹,应提高警惕,坚持对信用证修改,删掉该条款后再出口,否则虽已注意到软条款,我方要求修改后发货,等待对方修改后再发货,但对方不修改,我方考虑不周仍收购货源,上当受骗,造成货无人要,放在仓库中,造成资金积压,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上述银行费用条款和软条款,议付行通常在信用证上用箭头为标志指示,提醒受益人慎重考虑。
6.另外,对协定贸易项下的来证应与贸易支付协定的规定相符合的审核。
二、对单据的审核
议付行要按照“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严格一致的原则认真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1.议付行审单应在“合理时间”-—“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决定接受
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寄送单据的一方。
2.议付行审单发现单据中出现不符点,应退单给受益人改正单据。对大额单据议付行与受益人之间可商
定实行预审。
三、议付
议付行办理四种广义的操作业务:A.即期付款;B.延期付款;C.承兑;D.议付。
1.议付的定义:《UCP500》第10条B款Ⅱ指出:“议付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因此,收妥结汇不算议付。不论自由议付,还是限制议付,一旦开证行认为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开证行可拒绝付款。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已付的款项和利息,即议付行对受益人有追索的权利。但开证行自行议付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无追索的权利。 议付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如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给受益人,并对此不承担责任。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之相符的单据,议付行将认为未列明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 议付行办理议付后,应在信用证背面批注议付内容,以便下次议付时查考,防止重复议付,批注后的信用证退还受益人。然后,议付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单据分两套,前后各一天寄开证行。如开证行
在信用证中指示议付行向指定偿付行索偿,议付行(这里指索偿行则须将索偿书航邮函索(要求对于索偿加以证实)或电报、电传向偿付行索偿,必须清楚注明信用证号以及开证行(如果知道的话,连同偿付行的参考号)。索偿的本金,任何附加的金额和费用。如果开出以偿付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索偿行必须寄送汇票连同索偿书一起给偿付行处理。如果信用证及/或偿付承诺需要,索偿书还要包括以下内容:(1)货物及/或服务的一般描述。(2)产地国家。(3)目的/履行地点和如果交易涉及货物运输时。(4)装运日期。(5)装运地点。在索偿中,索偿行不应注明凭保留权利或赔偿担保而付款、承
兑或议付。索偿必须注明预定的偿付日期。
2.限制议付或不准议付的原因:
(1)开证行有意识地要把该笔业务给它自己的联行或给它指定的代理行来做,不准别家银行沾光。
(2)由于信用证本身条款复杂,或有某些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审查单据,开证行希望自己掌握审单或由指定的联行、代理行独家经办,它们可以体会开证行意图,从严掌握。开立公开议付或自由议付信用证是为了使信用证可以广泛流通,促使外国银行竞揽议付业务。公开议付的信用证要被人接受,开证行必须在客观上有一定的实力和国际声誉,不是单纯的主观愿望所能决定的。



议付行的责任~

1、关于议付行在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信用证时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议付行审单完毕,确认单证相符,从受益人手中购入信用证及所附全套单据后,会将信用证及全套单据寄往开证行要求偿付。如果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对信用证拒付,议付行在善意议付的情况下,不对该拒付结果承担责任。对于议付行审单不慎造成开证行拒付信用证,有种观点认为该拒付结果应由议付行自己承担。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加重了银行在金融中介业务中的责任,也使银行承担了商品交易的风险。因为在自由议付和限制议付的情况下,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议付行不承担最终付款的责任。所以当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对信用证表示拒付,除非有证据表明议付行参与欺诈行为,否则议付行在善意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议付行如认为开证行拒付理由不成立,可以向开证行进行追索;或者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受益人返还议付款项。2、关于议付行对议付款的追索权问题。如果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信用证,则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议付行对议付款的追索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证实。(1)《UCP500》第九条对银行追索权方面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对信用证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只可向开证行进行追索,而对受益人或议付行没有没有追索权。笔者认为,该规定对银行追索权是一种禁止性规定,对议付行等其它被指定银行的付款追索权并未禁止。故开证行、保兑行对其付款没有追索权,除此以外的议付行等银行,则对其议付款应有追索权。(2)国际商会第371号出版物明确:对付款信用证,如通知行未在付款时作出保留,即丧失向受益人的追索权。对议付信用证,除非通知行已对信用证加以保兑,否则它是有追索权的。从中可以看出,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议付,在通常情况下议付是有追索权的,例外是通知行或议付行已对信用证加以保兑,成为了保兑行,便丧失追索权。(3)从票据关系来看,在议付信用证下,汇票是一种在法律意义上与信用证相分离的票据。如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可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未保兑信用证的议付行不承担向受益人履行支付的义务,受益人不得直接迫使议付行议付汇票。如是自由议付信用证,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根本不存在协议,而仅仅有开证行向所有银行授予的一般议付权利。而议付行接受单据,并向受益人支付议付款项,然后再向开证行进行追索,这实际是对受益人进行资金融通。故若议付行持有即期汇票,在有效期内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理由予以拒付时,议付行作为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向出票人(即受益人)追回垫款。(4)在信用证议付业务中,受益人要求议付行对信用证进行议付时,应提交《议付申请书》,如采用出口押汇议付方式,受益人还必须在《出口押汇总质押书》上签字。这两种文本往往约定了受益人负责偿还全部款额的保证条款。故议付行可据此追索。3、议付行的持单后果(1)议付行取得单据及汇票时,必须对信用证进行议付,即必须付出对价。(2)议付行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出示信用证及全套单据正本,证明其是合法的权利人。(3)议付行行使追索权后,应将单据及汇票正本退还受益人,以便受益人凭以行使其权利。

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 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付。受益人可以对议付信用证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付。议付行在受理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确定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决定议付的,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议付日期、业务编号、增额、议付金额、信用证余额、议付行名称,并加盖业务公章。实付议付金额按议付金额扣除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议付利率比照贴现利率。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发现单据不符时,可洽受益人修改相符后,同意议付的,办理议付;经洽受益人修改仍不符,拒绝议付的,应及时作出书面拒绝议付通知,注明拒绝议付理由,通知受益人。议付行可以根据受益人的要求不作议付,仅为其办理委托收款。

#15075064541# 请问在信用证里,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四者的业务内容和业务关系~ - ******
#熊虞# 开证行: 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人与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申请书属委托契约性质. 通知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

#15075064541# 做L/C 通知行和议付行有什么区别求答案 - ******
#熊虞# 通知行就是接收信用证并向受益人发送通知的银行,议付行是受益人将单据提交议付的银行.如果信用证并没有限定议付行,受益人可以在任何银行议付.如果限定议付行(一般会限定在通知行议付),则必须在通知行议付.晕,是不是我理解...

#15075064541# 开证行倒闭后,议付行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
#熊虞# (1)如信用证已被出口商利用时,则不能向开证行索汇,但可向出口商进行追索. (2)在远期承兑信用证场合下,如开证行在收下单据并承兑了汇票以后汇票到期以前倒闭时,则议付行在办理了拒绝证书等手续后,可向出口商追索. (3)议付行持有承兑汇票,如向开证行的清理人提出偿付要求时,则仅处于一般债权人的地位,并无优先权. (4)开证行倒闭后,指定议付行可对信用证受益人拒绝议付.

#15075064541# 福费廷业务是什么? ******
#熊虞# 福费廷业务针对的是时间长的信用证,一般在180天以上.包买商买了你手中的信用证之后是没有像你追索的权利的.但是有一个前提:那份信用证必须是被承兑的.既然是被承兑那就意味着收款是没有问题的.而议付行是你把单据交给它之后,它先把款给你,为你提供融资.要是议付行拿着单据找开证行要钱,钱要不到,那么议付行是有权像你追索的.

#15075064541# 请问信用证中的议付行是不是就是通知行? - ******
#熊虞# 那不一定.议付行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一家银行 承担接受受益人交单议付的责任,给出口方做出口押汇.通知行是开证行在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通知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想受益人转交信用证

#15075064541# 议付行在审核信用证的时候,发现不符点,是要一次性提出吗? - ******
#熊虞# 1,不止是议付行,开证行,保兑行都必须一次性提出不符点.第二次就无效. 2,收汇与信用证效期无关.效期只是对于交单来说的.出了效期,仍可以收到钱的.举个简单的例子,L/C中通常规定expiry date and place.而place有时会是在交单行,如果效期和收款有关的话,难道在交单行收款吗?显然不对.

#15075064541# L/C下业务流程疑问? - ******
#熊虞# 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通知行是接受开证银行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银行,是开证行的代理行.通知行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以及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议付行(...

#15075064541# 什么是付款,什么是议付,以及这两者的区别?? - ******
#熊虞# ??UCP600引入付款(Honour)概念,并对议付(Negotiation)做了一定的修改.人们对它们的区别较少注意,甚至将其混为一谈.事实上,付款(Honour)与议付(Negotiation)是信用证在银行实务中两个不同的侧面.付款是义务人履行义...

#15075064541# 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申请人、议付行和开证行之间的关系 - ******
#熊虞# 受益人即出口方,申请人为进口方,议付行为受益人提交单据的银行,开证行为申请人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到开证行提交开立信用证申请,开证行为其开立信用证.开证行通过SWIFT电讯方式将信用证传递到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银行,由其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此银行称为通知行.受益人在装船发货得到货运单据后,将所有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提交给银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银行),由其将单据寄给开证行,此银行称为议付行.开证行得到单据后审核单据,并通知申请人审单意见,确定付款、承兑或拒付.

#15075064541# 信用证规定某某银行为议付行,那么该银行在什么情况下有追索权 - ******
#熊虞# 如果信用证规定某某银行为议付行,那么该议付银行在受益人交单相符,并先行垫款给受益人的情况下,如果议付行遭到开证行拒付后,那么议付行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 通知行和议付行各是什么意思?他们的区别是什么?通知行可以付款吗?
  • 答:通知行意思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或通知受益人的银行。议付行意思是根据信用证开证行授权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的银行。通知行和议付行的区别为:业务不同、所在地不同、责任不同。通知...

  • 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保兑行的区别?
  • 答: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保兑行的主要区别在于从事银行的种类、定义及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1、可从事此业务的银行 除了商业银行可以从事承兑业务,即担任承兑行的职责外,一般银行是不可以从事的。而付款行、议付行、保兑行...

  • 议付是什么意思
  • 答:同时,议付行必须是受益人的开户行,才能被开证行指定受理。议付有两种期限,即期或长期。受益人本人可以在开户银行的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银行出示相关有效证明,并要求议付银行进行议付。议付相关知识办理信用证业务时...

  • 国际汇款业务中的中间行、代理行、通知行、议付行、转汇行、清算行(结...
  • 答:对一家银行来说,代理行实际上不附属于本银行,代理行关系就是不同国家银行之间建立的结算关系。通知行只负责通知信用证到达,而议付行是接受信用证交单的,两个的功能是不一样的;只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的受益人都会...

  • “议付”是什么意思?
  • 答: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

  • 议付是什么意思?
  • 答:通俗地说就是议付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没有不符点的单据之后,自行以自己的资金先向受益人“付款”。但这里加了引号,意思是:这不是信用证真正意义上的付款――因为信用证业务中定义的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而议付行在...

  • 议付行和保兑行议付行
  • 答:即可垫付汇票和/或单据的款项,在扣减垫付利息后将净款付给受益人。10、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通常又是以受益人的指定人和汇票的善意持票人的身份出现的。11、因此它对作为出票人的受益人的付款有追索权。

  • 什么叫做议付行?请解释的简单易懂些,谢谢?
  • 答:议付行是准备向受益人购买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的议付行和偿付行怎么区分,各是什么意思。。。?th...
  • 答:特殊情况下:偿付行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Reimbursement Agent)。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一般都会采用开证行的驻外分支机构,偿付行多...

  •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的议付行和偿付行怎么区分,各是什么意思?
  • 答:也就是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还的代理人(ReimbursingAgent)。正式定义,“偿付行”意指被指示及/或被授权按照开证行发出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的银行。区别:议付行(negotiatingbank)一般都会采用开证行的驻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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