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作弊被抓大学生坠亡,家长:都是学校的错!家长和学校谁该为此事负责?

      近来这段时间,有一件引起热议的事情。那就是大学生作弊被抓,难以接受这一事实,之后跳楼自杀的事情。 这个事情之所以被热议,一是因为其大学生父母认为,学校以及老师的做法并不正确,在抓到孩子作弊之后没有给孩子做到一个正确的心理辅导。二,是因为在其他人看来,这个学生作弊本来就是不对的事情,而且他跳楼完全是因为自己心里压力承受不够导致的。所以当该学生父母向学校提出赔偿的时候,大家就保持一种不满的态度,甚至站在校方的一面认为学校和老师的做法并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这件事情具体经过是怎样的

      一名中北大学的大学生在参加补考的时候,因为用手机作弊被监考老师抓到,监考老师收了他的手机与试卷。在作弊被抓之后,该名学生因为难以接受这个事实。通过视频监控能够看到,这名学生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自我折磨,甚至有传出该大学生哭了将近二十分钟的消息。在考试结束后,他给母亲发了一条:妈,不要想我。对不起,我配不上的微信。之后,从教学楼跳下,告别了这个世界。

事情现在处理的如何

    这件事情虽然已经发生了两天,但是到现在仍然没有得到一个好的解决办法。再学生家长第一次发生之后,十号这一天学生的母亲便再次发声。简单的总结一下,就是在他们一家人看来,学校和老师对于孩子的自杀有着不可磨灭的责任。这一言论已经发出,就引起了不小的讨论。很多人认为,这位中北大学的学生没有具备一个学生应该具备的品格。别的不说,作弊这样的事情,不论是在高中还是在大学都是被老师再三强调的。高考作弊,是会被追究责任的,在大学作弊,轻则会被记过处分,重则会被撤销学位证。我想,这样的说法在很多大学生开学第一堂课中,辅导员就说过了。所以,这位大学生在作弊之前,就抱有了侥幸心理,认定自己不会被抓。但没想到的是,最后被抓到的还是他。

 


校方与大学生之间谁更应该承担责任。

     谁承担责任,是当下最需要讨论的事情。不论是从校方的声明,还是从网友的观点来看,中北大学的做法没有什么错误的地方,甚至维护了考场的秩序。在网络上认为该学生没做错的人,寥寥无几。所以在绝大多数人看来,应该承担责任的是学生本人。虽然为这位男子的离世感到惋惜,但是有一说一,这位大学生做的确实不对。为了让自己能够通过补考,便铤而走险。在我看来,该学生应该为自己作弊承担责任。但是,若是该学生真的哭了二十多分钟,监考老师仍然不管不顾的做法,也确实不可取。



学生心理素质差是主要原因,学校只管成绩,忽视对未成年学生的及时引导帮助负直接管理责任。孩子也许只是一时糊涂,遇到重大打击,一时心理走极端。如果有人及时关注引导,悲剧完全可能避免。一人独自痛哭二十多分钟居然无人搭理,可见学校教书育人多失败。仅此一项,可以看出该学校作为分数机器的宗旨!

大二的学生已经成年,这点心理素质都没有如何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初中高中老师还会教你做人的道理,大学之后没人会教,家长为何不提前发现自己孩子身心脆弱存在问题,只能说悲剧的发生跟家长肯定有关系

一、事件还原

中北大学时某因为在补考的时候带手机作弊被监考老师抓到,随后没收其考卷并让其离开考场,不久就发生时某坠楼事件,但从监控和当时同考场的考生来看,时某和监考教师并没有发生激烈言语和肢体冲突。事后中北大学报案接受调查。

二、家长认为学校过错大于家长过错

家长认为时某是因为作弊被抓,签下责任书和监考老师没有对时某“温柔说话”导致时某一时想不开坠楼。所发布的消息对自己的责任一笔带过,更多的是责问班主任和监考老师不接电话,以及对学校的指责。但我就想回问一句,补考作弊有理么?别人考试的时候都能过时某不能过,别人补考的时候都能老老实实的考试时某带手机作弊,既然有这个贼心没有这个贼胆为何还要以身犯险。

说监考老师对时某嘲讽,一个补考都能作弊的学生是有多丢人,不骂他就不错了;说监考老师没有“温柔说话”,作弊被抓难不成还跟他说下回继续努力;说考场的人都作弊就抓时某,家长这是开天眼了啥都能看见,有这能力孩子不至于坠楼。家长字里行间表达出来的指责无非就是想倒打一耙,说粗俗点就是两个字“要钱”。做错要认,挨打站稳,既然能做出作弊的事就要承担被抓到的后果,家长说这么多无非就是想争取更多的利益,怎么就不能好好想想当初为何将孩子教育成这样。

三、大部分大学生普遍接受不了失败

时某坠楼的原因无非就是外界的压力和父母的压力。时某在跳楼前跟他母亲对话是“不要想我,我配不上”他无法以这样的姿态去面对父母,害怕面对不了接下来的“挑战”走向了极端。现在的大学生普遍心理素质不高,对别人的话敏感不说,对可能面临的失败不是想着如何迎难而上,而是已经找好了骑驴下坡的借口,自身能力不强却还想着一步登天。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带来的不是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却是沉重的压力和孩子无节制的附和。一句“我为了谁,还不是为了你”绑架了孩子自身的发展。如果家长从小就让孩子直面失败,从失败中站起,那么今天的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但更多的也是要让所有家长认清现实,教育孩子仅仅依靠学校不够,家长也要做到疏导的作用。



我觉得这个大学生坠亡主要还是他自己的原因,因为他自己作弊,心里承受能力不强,而且家长也没有做好教育

我认为作弊属于个人行为,这种行为本来就是违反校规校纪的,因为被抓身亡说明这位学生的心理素质不是很好,这个与家长的教育有很大的关系,所以我认为这种行为学校不应该负责。

校园生活中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

仅供参考:
(一)法律责任的划分
依据《侵权责任法》(2010年施行),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事故的责任归属,不能仅仅因为事故发生在校园,就要一律由学校负责。学校未尽到相应职责时,根据过错原则应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当学校和学生对于伤害的发生均有过错时,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当双方均无过错时,应合理分担责任,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1.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侵权和学生之间侵权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2.教育机构以外人员侵权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学校尽责的具体内容
依据国务院《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和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2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内容,尽责的主要内容有:
1.校园保卫机构的设立
学校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2.危险场所的管理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3.校园的饮食安全保障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4.消防设施的维护
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5.寄宿学生的管理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教师安全职责的管理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7.特殊人员管理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8.车辆管理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9.其他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实验室安全管理,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等。
(三)相关案例
1.2014年,小哨中学,课间一学生无意间用裁纸刀将另一学生手背划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学校垫付治疗费近5000元,受伤学生索赔8万元,将学校和用刀小孩的家长列为共同被告,最后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学校只补偿7千元。用小刀学生家长补偿1.2万。
2.2012年,滇三中,郭腾俊,体育课意外死亡(猝死)纠纷,2组200米慢跑,脑干急性出血死亡,代理律师作无过错辩护,一审、二审判定学校无责,学校支付补偿金10万。
3.2012年6月11日15时,昆明市第八中学初一学生董延,在本班教室内用红领巾自缢,十分钟后被发现抱下,不治而亡,期间上围棋课,本班教室无人。协商补偿80万。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责任风险
1.经济补偿的情形
按照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破产的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按照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此条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工单位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对劳动者不适用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对劳动者也不适用经济补偿。
2.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按照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学校违规解除合同的
按照第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超期支付的加付赔偿金
按照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劳务派遣用工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保障学校合法权益,学校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明确学校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辅助性岗位需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并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标准也做了一定规定,但对于辅助性岗位如何认定问题却没有予以明确规定,这导致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之后,辅助性岗位有被劳务派遣用工滥用的趋势,因此,此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适用的“三性”岗位,尤其是明确了辅助性岗位的认定。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而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对于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2.学校要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被派遣劳动者禁超用工总量10%
为了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特别规定了劳务派遣所占用工总量的比例,即: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如此一来,就严格限制了用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情形。
3.学校应当充分了解劳务派遣用工的退回机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机制,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三类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但是,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4.了解跨地区劳动派遣用工的参保要求
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相分离的情况,因此,经济发达地区的用工单位往往通过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来减少社会保险费用以降低用工成本,因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另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参保主体进行了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5.掌握劳动派遣用工工伤、职业病处理过程中的责任分工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劳务派遣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鉴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6.杜绝将劳务派遣协议改为业务外包协议或承揽合同的现象
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以及承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之后,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务派遣用工变换一种形式以规避法律规定,降低用工成本,而首当其冲的,就是采用服务外包或承揽的方式。因此,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假借服务外包或承揽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防止了劳务派遣的非法变种,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 的现象。

这里的学习氛围没话说,泸医最出名的就是它的校风。我现在是在城北校区,城北的学风就已经让我很满意了,听说忠山校区更好。学医的就是要能静的下心来专心读书,所以学医来泸医是绝对不错的。
第二点就是这里的人挺淳朴的,穿着少有出格的,偶有出格绝对是回头率200%。也没有像其他学校一样有好多被退学的。
第三点,食堂的伙食是在是差的没话说了,我们已经进入了21世纪,可泸医的食堂应该还在90年代。菜里没有一点肉(这是大家公认的),每个新学期都能在新生宿舍听见“我要吃肉”的嚎叫!而且最让人受不了的是大学了还要做早操,每天早上6点50.真是~~~说不出来了
图书馆嘛~城北这边有新建的逸夫图书馆,设施齐全,自习室挺漂亮舒适的,也有机房,将近100台电脑。就是晚上闭馆太早,9点就关了。忠山那边的就稍撇一些。
校园环境嘛还可以,城北这边树也长了10年了,绿化也挺多的,忠山校区在忠山上,那才叫做绿树成茵遮天蔽日啊。都是几十年的参天大树啊!

#15585857425# 我今天考试作弊被老师抓了,不知道会怎么处理.老师说没事.我不知道是否真的.请问老师会怎么处理? - ******
#惠炊# 老师说没事,就没事,他要处分你,或者上报的话,当时就要给你讲,或者让你签字,喊你不考了,以后做弊小心点!

#15585857425# 自主招生作弊被抓到会怎样 - ******
#惠炊# 亲 你最好不要冒这个险 严重的时候是违法的 即使情节不严重 也会取消考试资格 计入到你的档案里面 而档案会跟随你一辈子 影响你一辈子的

#15585857425# 分,分,分,学生的命根.许多同学都把考试分数看得很重要,不少同学有过考试作弊的行为.通过作弊,取得了高分,得到了家长的奖励,老师的表扬.... - ******
#惠炊#[答案] (1)抄袭作业、篡改考试分数、找他人代考等. (2)对于个人而言,①作弊不过是掩盖了自己存在的问题,是自欺欺人 ②作弊被发现后会失去信誉,造成名誉上的损失 ③即使侥幸作弊成功,也可能导致良心上的自我谴责,背上沉重的精神负担. (3)好...

#15585857425# 长安大学考试作弊被巡考抓住是什么后果?直接清考,严重不? - ******
#惠炊# 被抓如果上报的话记档案+通报+清考 不上报的话就没什么事了 院里通报下可以参加补考的

#15585857425# 学生作弊考试被抓要跳楼,监考老师有责任吗 - ******
#惠炊# 老师肯定也有部分责任 这个时候被发现也不能过于激动的指责 这也是造成学生跳楼的因素之一.

#15585857425# 2015年1月11日长春十一高学生因老师作弊被老师抓,然后跳楼的事件,据说来警察了,是真的么? - ******
#惠炊# 我来还原事实真相,老师诬陷、踢打、恐吓,把孩子逼跳楼的,孩子至今没有脱离生命危险

#15585857425# 书记,您好!前两天某大学,一名因作弊被勒令退学的学生以被剥夺了? ******
#惠炊# 对学生的处理一定要慎重要合法有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只要有可能我们都应该为每个学生创造学习的机会,这是教育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

#15585857425# 大学考试作弊被抓什么后果? - ******
#惠炊# 大学考试作弊被简没抓凳举到以后,后果往往很严重,因为一旦被记录在档案当中,就会跟枣咐碧随你一生影响今后的生活及工作,尤其是政审方面

#15585857425# 陕西高考作弊被抓后第二年还能参加高考吗 - ******
#惠炊# 作弊被抓: 看严重程度.看你的态度. 处理结果会告诉你的.

  • 补考作弊被抓坠亡:若作弊通报推迟一天悲剧可避免?
  • 答:我觉得即使通报推迟一天也不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这个学生在作弊被抓之后觉得很没有面子,所以出考场之后心情一直很低落,最终用坠楼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所以我认为如果晚一天也不会改变这个事实。这个学生作弊被抓之后觉得很害怕,我认为她害怕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因为害怕自己被学校通报,很没有面子...

  • 大学生作弊被抓竟自杀,为何大学生心理如此脆弱?
  • 答:我觉得日常生活中,大学生他们的脸皮还是比较厚的,如今现在大学生很多都是恶臭大学生连课都不想上,整天就想躺在寝室睡觉,打游戏很多,因为这挂科,他们也没有觉得什么,考试作弊被抓,像这种事情都是一些小事情,大不了就是挂科,然后再补考,毕竟上了大学,宽松的范围,以及不在家长身边,让许多大学...

  • 大二期末考试作弊被抓会怎样处理啊?
  • 答:根据有的调查,三层多的同学,曾经在大学期末考试期间有过作弊的经历,其中有6%表示自己经常作弊,虽然作弊为人们所不齿,但似乎总有人会铤而走险。在6月6日山西中北大学发生一起学生坠亡事件,最了解。去往学生系该校软件学院18级学生时某该生在当日下午课程补考中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并没收试卷。学生...

  • 因作弊被抓心理崩溃,促使他寻短见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 答:想过自己教育好孩子了吗?小编觉得,这次事故最重要的原因还是父母的过分溺爱以及迁就,父母也是孩子的老师,父母不理会孩子让孩子学会了作弊的行为,也不好好关心孩子导致其娇惯,当出现问题时候他们心里面就会选择放弃了自己。现在的父母都溺爱孩子,各处的迁就反而让孩子没有勇气自己面对错误。

  • 如果老师没有当场通报作弊一事,结局真的会不一样吗?
  • 答:我不知道这位家长为什么这样想,因为你的孩子不是一名幼儿园的小孩,也不是一名小学生,他是一名大学生了,也是一名成年人,他应当知道自己作弊是做错了事情,做错的事情就是有相应的惩罚呀,不然社会上为什么会有警察?实话实说,家长要求老师在监考的状态下,还要对作弊的学生作出安慰是不大现实,不大...

  • 坠亡大学生曾在考场哭了20分钟,怎么看待整件事情?
  • 答:坠亡大学生曾在考场哭了20多分钟,之后选择轻生,我觉得这也是因为他自己可能压抑了很久,然后才爆发出来的表现,因为我们不知道每个人背后到底隐藏了多少东西,我觉得最有可能的就是他比较压抑,然后最后就极端地选择了轻生,但最重要的是可能还是他的心里承受能力不够强,心态也不太好。当然,从这件事...

  • 补考作弊被抓坠亡:老师做法有不当之处吗?
  • 答:我并不认同这个观点,因为监考老师的职责是监督大家考试,并不是为某个学生做心理疏导。如果老师浪费时间去给这位学生做心理疏导,那就会影响其他同学的考试状态也会让一些其他想作弊的同学有机可乘,那这场考试就是彻底不公平的,这个老师也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监考老师本来和同学都是不熟悉的,...

  • 大学考试作弊有什么处分吗?
  • 答:按照正常规定,大学生在考试期间作弊被抓,轻则赶出考场,成绩作废;重则取消学位证,贴出告示,全校通报,以儆效尤。老实说,如果是自己的专业老师抓到,主动认错,一般都是赶出考场,成绩作废。毕竟有师生情在哪摆着,老师不会太为难你的。可是问题来了,正是因为专业老师手下留情,导致很多的大学生得...

  • 同学,在考试中,你应该演好自己的角色
  • 答:再如何严格的老师,都可能会有疏漏。可是,有的学生就从来不会往相反方向想想,万一老师抓到你了呢?在我读大学时,就常在校园里看到某某同学因为在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中作弊而被取消学位授予资格的通告。所以,在考试中遵守规则,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是极其重要的。我常对我的学生说,你可以欺骗老师,...

  • 如何看待大学生作弊
  • 答:对于作弊,我觉得主要是个人素质问题、诚信问题。虽然学校对于作弊的态度是抓到了严惩不贷,甚至严重的会取消学位,但是还会有很多同学会存在侥幸心理,欺骗老师、欺骗学校、欺骗父母,但最终欺骗到的还是自己。上了四年大学,高中的知识丢了、大学的知识没学到、道德沦丧了、人变懒了。要解决考试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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