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如何审理的规定~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扩展资料:
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回重审
可以。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告可以在新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17044783322#
二审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能不能以撤诉处理 - ******
#钭严# 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也可以按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7044783322#
发回重审案件由原法官来审理吗 - ******
#钭严# 不是,必须换人审理 见《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17044783322#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以后一定能胜诉吗? - ******
#钭严# 不一定,因为要看是什么原因发回重申的
#17044783322#
被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应依照什么程序审理? - ******
#钭严# 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17044783322#
中院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多长时间结案 - ******
#钭严# 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属一审的民事案件,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在6个月内结案.但根据实践,一般二三月会判决的.
#17044783322#
关于发回重审 ******
#钭严# 你好,以上回答基本对,我补充一些!!发回重审有很多原因,发回并不代表就一定对你不利,就等于是重新再来一次,民事按普通程序一般情况是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上诉期是15天,上诉后依然是按二审正常进行!至于全部时间,一般情况从一审到二审全部终结大概9个月左右!虽然上诉是法定权利,但二审不一定会进行,如果对方上诉的毫无道理,二审很快会裁定的,不一定会开庭,书面就了解了!
#17044783322#
中院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能提管辖权吗? - ******
#钭严# 这个是不可以的,中院发回重审,等于对管辖权已经做出了相应处理,当然对于增加被告的,由增加的被告提管辖权异议
#17044783322#
二审发回重审的问题 - ******
#钭严# 如果无需再按照一审程序的要求重新举证,自然也不需确定举证期限. 理由在于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已经历了一次一审程序,当事人已经在原一审程序中享受了法律赋予的举证权利. 如果再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就会浪费诉讼资源,也会侵犯原审中遵守举证期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按照一审程序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举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并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理由在于既然重审民事案件是按照一审程序重审一遍,那么一审程序的各个环节就不能任意省略,当然包括重新确定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