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 生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 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乡 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建成区以外其他地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承担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本镇建成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承担城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农业、卫生、环保、公安、工商、教育、文化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城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 业发展。第七条 市、县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以及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意识。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村(居)民会议、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影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章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第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划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范围和义务。责任区跨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城乡容貌环境卫生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 规定确定:

  (一)道路(含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及道路隔离带、跨江桥梁安全保护区、公共水域、公共排水明渠的容貌环境卫生由所在地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负责。

  (二)港口、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依法委托的单位或者人员负责。

  (四)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移交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

  (五)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除道路以外的其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集体所有的水域等,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

  (六)公园、广场、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七)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地按照权属关系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建成区以外的地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承担县人民政府赋予的镇建成区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县(区)所辖其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承担城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卫生、环保、公安、工商等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职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完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第七条 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文化、教育、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及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意识。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村(居)民大会、住宅区业主大会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第十条 城市、乡镇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构)筑物的规划红线范围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管理范围,划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范围和义务。责任范围跨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道路隔离带、跨江桥梁安全保护区、城市公共水域、城市公共排水明渠的容貌环境卫生由所在地的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委托的单位或者人员负责。

  (四)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移交的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

  (五)城市建成区内的村庄的非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其他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集体所有的水域等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

  (六)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地按照权属关系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第十二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和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做好责任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要求配备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保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三)保证责任区内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责任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本条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人不履行以上义务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本条例授权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处理。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南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基本上同意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对本次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地汇总、整理。7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南宁市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本次会议的审议情况说明如下:本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认为这些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条例》的进一步完善,对今后的立法工作也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并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进行了文字修改、调整,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需要说明的是,本次常委会有部分组成人员对《条例》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不一致的问题,认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修改为好。法制委员会再次听取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大环资委的意见后,一致认为,《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罚款规定符合上位法规定的精神,是可行的。第一,实体上合法。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市城市管理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设置的行政处罚,属于其立法权限。第二,程序上合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条例》进行了二次会议审议,期间,有关专委与市人大常委会也进行了多次研究协商,没有原则分歧意见。第三,《条例》中关于罚款的设定,是在1985年7月9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和2004年6月颁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基础上,结合实际的执行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第四,南宁市作为自治区的首府,多年来,围绕建设“中国绿城”和区域性国际城市目标,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五乱”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深化,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人居环境得到了普遍肯定。于2007年10月,荣获全球人居领域最高荣誉——2007年“联合国人居奖”,来之不易。南宁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略高于其他城市,有其特定的需要,具有合理性。基于以上几点理由,法制委员会建议维持南宁人大常委会在《条例》中所设定的罚款幅度。

#13527057150# 广西南宁店面不开了,食品卫生许可证须要取消吗? - ******
#曹刮# 1. 《食品安全法》从3月9日开始实施,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五大类餐饮企业以前开办必须要申办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将被取消,代之的是《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者在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

#13527057150# 城市管理法 - ******
#曹刮# 可以,按照(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告法规定要挂广告条幅,门头必须要到城管办手续,如果不办理可以罚款500到5000元,我家小店牌子是我晚上偷上的,小牌子城管没和我认真

#13527057150#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有哪些 - ******
#曹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法,该法2004年修订后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修订)
  • 答:第四条 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乡 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建成区...

  •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环境设施
  • 答: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制定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乡容...

  •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审议情况
  • 答:第一,实体上合法。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市城市管理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设置的行政处罚,属于其立法权限。第二,程序上合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条例》...

  • 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根据...

  • 倒垃圾的时间规定
  • 答:违反本通告规定,以乱倒(扔)生活垃圾论处。将按照《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马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马山县白山镇人民政府 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8日 ...

  • 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2010修正)
  • 答:发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理并向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木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于3 日内自行清除。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没收与...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07修订)
  •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
  •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 小区里养龟养猪到底该归谁管
  • 答:11月13日下午,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来到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该局法规科负责人称,根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以外,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其他乡(镇)建成区范围内不得放养家禽家畜。...

  •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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