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检疫审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第二章 申请第四条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需要初审的,由进境口岸初审机构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初审机构所辖地区内的货物,必要时还需由使用地初审机构初审。
  申请单位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三)输入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和水产品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四)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五)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六)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审核批准第七条 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第八条 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对考核合格的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必要时出具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由初审机构将所有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
  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林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包括贸易、生产、来料加工、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自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境繁殖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统称,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转基因植物)等。第五条 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为基础,按检疫风险高低实行风险分级管理。
  各类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风险评估由海关总署负责并公布其结果。第二章 检疫审批第六条 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
  (一)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二)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三)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四)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输入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第七条 海关总署在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将根据审批物原产地的植物疫情、入境后的用途、使用方式,提出检疫要求,并指定入境口岸。入境口岸或该审批物隔离检疫所在地的直属海关对存放、使用或隔离检疫场所的防疫措施和条件进行核查,并根据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第八条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疫审批单,直属海关可拒绝办理备案手续。第三章 进境检疫第九条 海关总署根据需要,对向我国输出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植物繁殖材料种植场(圃)进行检疫注册登记,必要时商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同意后,可派检疫人员进行产地疫情考察和预检。第十条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持经直属海关核查备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以及其它必要的单证向指定的海关报检。
  受引种单位委托引种的, 报检时还需提供有关的委托协议。第十一条 植物繁殖材料到达入境口岸时,检疫人员要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按品种、数(重)量、产地办理核销手续。第十二条 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实施。第十三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检疫后,根据检疫结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低风险的,经检疫未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给予放行;检疫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的,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后,给予放行;未经有效处理的,不准入境。
  (二)属于高、中风险的,经检疫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运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经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后,运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未经有效处理的,不准入境。

一、删去第一条中的“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三、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过境动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四、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过境动物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核情况,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二十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六、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一)《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二)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四)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撤销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七、在附则第十八条后新增第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授权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其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审批,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出具《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此外,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5541842894#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第十三条有何内容? ******
#郗钞#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 一次有效.除对活动物签发的《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 使用.

#15541842894# 什么是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检疫审批? ******
#郗钞# 第七条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人境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的,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第八条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人境,因特殊情 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第九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 第四项规定的物品人境的,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 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 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 具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可以携带 人境.第+—条携带特殊物品出人境,应当事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 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15541842894#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呢? ******
#郗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水果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15541842894#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第十六条内容是什么? ******
#郗钞#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 止或者终止使用: (一)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二)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 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三) 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 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四)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 可以终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15541842894# 从蒙古进口马匹,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 ******
#郗钞# 请按《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进口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报检手续.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

#15541842894#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第九条内容是怎样的? ******
#郗钞# 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 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15541842894#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流程是什么? - ******
#郗钞#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

#15541842894# 进口活生物的相关问题 - ******
#郗钞# 程序如下,费用不好说! 第25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二年八月二日 进境动植物...

  • 什么是"检疫许可"?
  • 答:检疫许可(也称检疫审批Quarantine permit)是指在调运、输入某些检疫物或引进禁止进境物时,输入单位须向当地的植物检疫机关提出申请,检疫机关经过审查做出是否批准引进的法定程序。意义:通过检疫许可能够向出口国家或地区提出相关的检疫要求,从而有效地预防有害生物,特别是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通过检疫...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
  •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核准以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 答:(四)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应急方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报告。邮电、运输部门对重大动植物疫情报告和送检材料应当优先传送。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

  • (),不需要重新办理《检疫许可证》。
  • 答:(),不需要重新办理《检疫许可证》。A.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正确答案)B.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C.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D.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三,但不足百分之五的 正确答案:D 答案来源:《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请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流程
  • 答:一、办理部门 北京局动植物检验检疫处 二、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出示以下证件: 1.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注册登记证; 2.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报检员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4.有关外经贸部门批准的企业享有进出口权的文件、资格证书或来料加工的批复文件; 5.属代理使用...

  •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失效、废止或者终止。
  • 答:废止或者终止。A.超过有效期的(正确答案)B.分批进境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 C.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的 D.国家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发布前已到港的动物产品 正确答案:D 答案来源:《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2019年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 答:第十五条进境中药材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并商输出中药材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预检。 第十七条中药材进境前或者...

  • 如何办理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求解答
  • 答:1.法人营业执照 2.进出口资格证书(批准证书)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人身份证(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四、《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可以跨年度使用。五、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附件)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 答:第八条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物品入境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
  • 答:第一条 为做好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隔离检疫圃)应当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或...

    为传递更多家电数码信息,若有事情请联系
    数码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