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市场化、便民化管理。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力度,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环保、园林、卫生、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旅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制度,向公众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投诉人、举报人。
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社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单位和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和公益活动。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责任区管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具体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由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具体责任区范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在责任区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共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设置者和管理者负责;
(三)汽车、船舶、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由所有人或者经营者、管理者负责;
(四)文体娱乐场所、广场、旅游景区、公园、城市绿地和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码头、公交站点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负责;
(五)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以及其他临街店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负责;
(六)江河、湖泊、水塘、水渠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者负责;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美化、卫生保洁等工作:
(一)保持责任区市容整洁,车辆停放有序;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和污水,按照规定设置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
(三)保持责任区路面平整、排水通畅;
(四)保持水域责任区水面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自治区城市容貌标准,制定与本市相适应的市级城市容貌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特色、民族风情,参照市级城市容貌标准,可以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修复。 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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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在别人门口撒尿,属什么行为 - ******
#姜禄# 属于随地大小便行为.随地大小便,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法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罚.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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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墙上张贴小广告 违法吗?违反什么法律规定呢? - ******
#姜禄# 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张贴小广告等宣传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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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是什么 - ******
#姜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经国务院第一○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并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的,具有法律效力.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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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有哪些 - ******
#姜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法,该法2004年修订后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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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哪些原则要受到卫生行政处罚? - ******
#姜禄#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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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县知识产权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
#姜禄# 一、东明县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规定一、计件收费.(一)代理刑事诉讼... 而不是公安机关.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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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沿岸城市各单位和居民应严格执行什么? ******
#姜禄# 长江沿岸城市各单位和居民应严格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生活垃圾投人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沿江岸坡堆放或向水域倾到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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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杆上能贴招聘启示吗,谁知道关于此类的国家相关规定? - ******
#姜禄# 如果在电线杆上贴招聘启示,其行为就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相关链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