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
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商业银行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
四、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扩大住房贷款的受益群体。为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商业银行应将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登记在当地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详细记载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贷款期限、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到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
五、强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
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六、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对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的调节作用
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房改房或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档商品房、别墅除外),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浮动)执行;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七、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账户管理,理顺委托关系,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应即刻纠正。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仅限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对使用其他房改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承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即121号文件),“121号文件”的核心内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严禁跨地区使用;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个人房贷,121号文件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并不再执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而按央行公布的同期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央行121号文指的是什么~
2003年6月13号央行1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事的通知》,从121号文件的内容分析,可见其对房地产融资的影响之大。新政策主要是对房地产开发四个环节的运作加以严格限制。
1、鄂政办发[2004]121号文件内容:关于印发《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限于天门、洪湖、监利、麻城、安陆、老河口、咸安等七个试点县(市、区)范围内实施。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保障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条 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坚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坚持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三条 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试点县(市、区)范围内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维持原参保办法。
第四条 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分级负责。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五条 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财政全额核拨经费的单位,应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属财政差额核拨经费的单位,应按差额比例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由财政负担部分应列入财政预算;自收自支单位(包括转制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财政核拨经费单位的职工,以本人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他单位的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乡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参保之月至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止,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中断缴费。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第九条 乡镇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保时应从1995年1月起补建个人账户,补缴时以职工1995年以来历年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1%的比例补缴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应由参保人员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缴纳;应由单位划转部分,由单位缴纳。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1995年1月补缴至2003年12月;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当月补缴至2003年12月。
第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缴费记录,社保经办机构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不补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补缴后,1995年1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以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移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域内流动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社保经办机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参保人员进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暂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原社保经办机构继续管理。
(四)新进入已参保单位就业的职工,过去未参保的,应按实施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补缴个人账户,并从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全额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关系后,重新就业的,按前款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随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参保缴费;未就业的,可以个人名义在原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窗口继续参保并缴费。
(六)参保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可继续在原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也可整体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参保单位撤销的,退休人员继续由原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在职人员按前款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第十五条 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退休(职)的人员,参保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 实施意见施行后参加工作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缴费每增加一年,计发比例提高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第十七条 实施意见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补贴四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同第十六条。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平均指数×计发比例(1.2%)×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
综合性补贴参照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综合性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为保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实施意见第十七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 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7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 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9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第十九条 为保持平稳过渡,按实施意见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仍有差额时,可建立职业年金予以补齐,所需费用:属财政全额核拨经费单位的(指本次改革后确定的),由同级财政负担;属财政差额核拨经费单位的(指本次改革后确定的),由财政和单位按比例共同负担;属自收自支单位(指本次改革后确定的,包括转制单位)可视其经济情况,由单位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但缴费不满15年的,只能享受一次性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中,实施意见施行前参加工作的,一次性待遇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支付给本人;实施意见施行后参加工作的,一次性待遇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依法继承。
退休人员死亡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二条 实施意见施行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执行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
第二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事业单位应按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核定、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按《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31号)、《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财政应将原用于支付乡镇事业单位养老的费用与现财政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划入社保基金专户。乡镇事业单位社保基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出现收支缺口,同级财政应及时予以补齐。
第二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及所需工作经费应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实施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改革,按国家政策调整。
第二十八条 档案工资是指试点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确认的档案工资。
第二十九条 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15163344260#
如何准确计算房产税的计税原值? ******
#顾畅# 一、房产税计税原值是如何确定的房屋原值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 房产计税原值的计算财税〔2020〕121号文件规定“宗地容积率(注容积率是指房屋总...
#15163344260#
121是什么? - ******
#顾畅# 为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要求,整合本土体育资源,加速科技与体育融合,推动体教产业升级,北京悉檀普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中考体育为切入,注资660万,创办体育教育品牌...
#15163344260#
封顶 - 是否期房只有封顶后银行才能房贷呢? ******
#顾畅# 向阳律师回复:2003年6月13日,央行出台121号文件明文规定,楼盘没有封顶,不能办理按揭贷款.
#15163344260#
国税发121号是否有效 - ******
#顾畅# 找到以下两个文件,请根据实际情况对照使用:1.国税发[2009]121号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现仍然有效;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失效] 2003-10-17 国税发[2003]121号 1、根据国家...
#15163344260#
财税2010 121号文件 如果容积率为0.6 是不是土地价款也按所占土地的0.6计入房产原值 - ******
#顾畅# 严格按文件和税务各级机关的解析来,容积率以0.5为界限,不要听信网上个别人胡说八道.
#15163344260#
财税【2010】121号文件 将地价计入房产值原值计征房产税,那计入部分能否计提折旧. - ******
#顾畅# 当然不行! 房产税按原值计算的,照理说每年的房产税都是一样的,交房产税时要去税局打单交税,除非有变动,而且提早与税局申请,否则,印出来的税单金额不会变动,更不会帮企业算折旧.
#15163344260#
农业新建房屋需要那些手续 - ******
#顾畅#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如下规定: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
#15163344260#
利息支出是纳税减项什么意思 - ******
#顾畅#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又到了,关于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一直是纳税人关注的重点,也是难点.纳税人哪些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哪些不可以扣除?利息税前扣除的标准和范围是什么?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和税务机关...
#15163344260#
求教育部 [2015]191号文 这个文件内容 - ******
#顾畅# 文件---页面设置----工作表----打印标题--顶端标题行--点右边有点红色那里,然后选中文件头,就可以了
#1516334426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7〕152号文件内容? - ******
#顾畅# 关于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52号 发文时间: 2007-12-7 发文内容: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免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