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民事监督规则指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6月26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制定此规则的目的是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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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通则》126条 - ******
#鄂武# 乙的确要在这件事上承担责任的.首先是使用人承担责任,甲先要赔偿死者和伤者.当甲无力赔偿时乙就补上.因为在合同上是乙签的字,所以在法律认定上乙就是管理者,这是不可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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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下关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和第126条可以同时适用? - ******
#鄂武# 按实际情况,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和第126条没有冲突,可以同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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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126条对应民法总则多少条 - ******
#鄂武# 《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含第126条),在《民法总则》中不再专门作出规定,这部分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的第85条中.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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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第四十一条 - ******
#鄂武#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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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
#鄂武#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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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 ******
#鄂武# 所谓严格责任,精确来讲,就是指违约责任不以违约方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并不是说这种责任就完全没有限制,当事人如能举出约定或者法定的免责事由,仍可以不承担责任 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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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如何认定 - ******
#鄂武# 顾名思义:建筑物所有人指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建筑物是谁的.所有权有四大权能组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中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一般只有所有权人才能行使处分权或依法授权他人行使处分权,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任何人均不能行使处分权(但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强制处理的除外)所有权人可以把出了处分权以外的另外三大权能在一定时限内让出去;管理人只是根据所有权人授权享有部分权能对建筑物进行管理的人.建筑物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法人)本人不办民事案件很多年,专攻刑事案件.因此,上述回答过于肤浅,抛砖引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