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规范法律文件是什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ICC)制订并出版的关于跟单信用证的国际使用规则,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中最重要的国际惯例之一。
目前使用的是2007年第七次修订本,为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因此,简称《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实施。
《UCP600》的内容共39条,可归纳为:
第1~5条为总则,包括UCP适用范围、定义条款、解释规则、信用证的独立性等;
第6~13条明确了有关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各当事人的关系与责任等问题;
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相符或不符的处理的规定;
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第29~32条规定了有关款项支取的问题;
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
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
第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
迄今为止,《UC600》已是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缜密并为各国银行界、贸易界所广泛接受的一项国际贸易结算惯例。

由银行开具并不可撤销的文件是要满足的最基本的条件

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合同办还是信用证办?~

因为是要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收汇的,而银行只认信用证条款,合同条款不予理会。所以只能按照信用证条款办理

  信用证风险的内容: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申请人的进口商面临的有:
  1.伪造单据。出口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实际没有交货。或交了毫无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规定“表面上”相符。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实际货物。因此。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货款。而申请人也会由于单证相符付款给开证行。从而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落得钱财两空。
  2.货物实质不符。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致使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特别是成组化运输。即出口商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组成较大的装卸单位以提高装卸效率的运输形式中。承运人对箱内是什么货.货物是否完好都不负责。于是一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也可能通过成缰化运输形式瞒天过海。曾经发生进口设备缺乏主要零部件。进口货物实为垃圾.危险品。使进口商受骗上当的贸易案例。其中多数是采用成组化装运的。
  3.提货担保中的风险。进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已经得到通知到货了。这时进口商如不及时提货。将会遇到滞期罚款风险。只好请求开证行担保提货。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书面保证。保证不论对方银行寄来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得对外付款。也就是说进口商对即使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付。这样的情况下。他即面临了接受不符单据的风险。
  二.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损失的情况亦很多见。例如。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变更一些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等。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例如。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伪造保兑信用证。即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3.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情况下。开证行对之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在外贸实际业务中。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开证行能否付款还会遇到进口国的国家或政府管制的风险。如进口国家国际收支困难。缺乏外汇储备。阻碍开证行支付货款外汇。或延误支付。受益人想减轻这种风险。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国的银行保兑信用证。
  4.进口商故意设置“软条款”。所谓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开证申请人通过制定“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用程度。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使名义上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实际上成为可撤销的。“软条款”的形式和内容在后面还将有详细论述。
  三.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
  作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人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
  1.开证申请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付款赎单。信用证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并不需要向开证行交清全部货款。只需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而且保证金所占开证金额的比例较小。因而实际是由银行垫付大部分资金。当信用证到期。开证申请人无力支付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支付银行垫款。银行的垫款将难以收回。
  2.申请人与受益人勾结进行欺诈。申请人伪造进口合同骗取银行开证。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付款。开证行将受到损失。
  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也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比如:出口商A的欺诈行为被进口商B发现而受到起诉。B要求法庭向开证行C发出禁付令。于是c被禁止付款。而在此之前。指定付款行D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已经付款给A。则D将被开证行c拒付。从而蒙受损失。
  信用证风险的防范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风险防范。
  1.对出口方资信进行调查。进口商一定要加强对出口商的信用调查。同时选择信用良好的运输单位和质检部门。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
  2.确保装运的是合同所订的货物。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监造和监装。签发装船证明等。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对重要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时。应指定由中国商检部门。或中国商检部门委托的国外公证部门对商品实施装船前的检验及监装。
  3.认真审查出口方提交的单据。进口方收到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后,要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单据核查属实后再付款,否则应立即通知银行,冻结资金,拒绝付款。
  二.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风险防范
  1.认真订立买卖合同。并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内容。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因此。出口方应预先在买卖合同对信用证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及日后发生争议。
  2.深入了解进口方的资信。出口贸易中。出口方不能急于求成。贸然与一些资信不明的新贸易伙伴进行经贸活动。应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在对进口方进行资信调查时。出口方可以通过驻外领使馆.驻外机构和一些大的银行、咨询机构来进行。
  3.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信用证属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保证。因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实际业务中。有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与进口商勾结开出信用证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使出口方遭受损失。为防范这一风险。出口方应事先了解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做法。在订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证进行保兑。
  4.认真审查信用证。为确保信用证中无“陷阱”和“软条款”。出口方接到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审核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出口方履约困难的“陷阱”。是否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等。若有这方面的一些问题。出口方应立即要求对方修改或删除这些条款。另一方面是:审查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等。实际业务中。出口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实此方面的情况。还可以要求对方请自己较熟悉或资信较好的银行对信用证加保兑。
  5.认真缮制单据。制作并提交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的单据是出口方获得货款的前提条件。所以。出口方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各种单据。并严把单据质量关。确保提交单据的种类及其内容表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以期按期结汇。
  三.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风险防范
  1.充分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应根据开证申请人的不同。与开证申请人协商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银行应审查开证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验资.年检报告.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损益表等。银行据此分析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并据以核定开立信用证的最大授信额度。所谓审查基本情况和资信状况。并非仅指通常意义上的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书面文件进行审查。还应加强对开证申请人公司的实地调查。防止开证申请人以虚假的资信文件对银行进行欺诈。
  另外,开证行应要求开证申请人开立限制议付的信用证。即只能由开证行或付款行来对其所开立的信用证进行议付。其他银行不能议付单据。这样可防止单据做假行为。
  2.从法律上规范并完善开证申请人同开证行在整个信用证业务的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对保证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为非授信企业开立信用证。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低于开证金额的20%。其余部分要落实担保措施。
  法律之所以规定对于开立信用证要求落实足额保证金或采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担保措施。其目的就在于能够有效地防范银行风险。避免银行可能遭到的损失。因此。银行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多种担保措施。并予以落实。对开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在银行业务中。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有些抵押物或质押物必须经过法定登记部门登记后。抵(质)押合同才能生效;同时又规定。对于不要求进行登记的抵(质)押物。如果不进行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如果抵(质)押合同不进行登记。银行可能承担抵(质)押合同不生效或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后果。导致抵(质)押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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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3162559# 信用证:定义,法律特征,支付流程图,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的权利义务,在支付过程中的具体支付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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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3162559# 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 ******
#殷岭# c信用证必须执行严格的单单相符原则,银行是依据信用证及相关单据办理业务的,不管你合同履行的怎么样

#17223162559# 信用证要求2/3的正本提单交银行,1/3交申请人,这样做为何有风险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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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述银行审核信用证单据的标准,是国际经济法的考题,急急急
  • 答:34.当银行不接受正本代替副本时,信用证必须规定禁止提交正本,例如,应标明“发票的复印件—不接受用正本代替复印件”,或类似措辞。35.在考虑有关正本和副本的问题时,ICC银行委员会关于“在UCP第20条(b)款项下确定正本单据”的政策声明(文件470/871(修订))可提供进一步指导。唛头36.使用唛头的目的在于能够标识箱、...

  • 信用证有什么版本?最新版本是什么样的?
  • 答:(3)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对该信用证的议付地点不做限制,该项目代号为:41D,内容为:ANY BANK IN...可选 42A: DRAWEE(汇票付款人)必须与42C同时出现。可选 42C: DRAFTS AT...(汇票付款日期)必须与42a同时出现。可选 42M: MIXED PAYMENT DETAILS(混合付款条款)可选 42P: ...

  • 国内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多久
  • 答:在我国内信用证限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是指过了6个月就失效了,而不是六个月到期后才能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在我国有关信用证的相关规定,也是给出了明确的法律讲解。它不仅是一...

  • 请问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和议付行的主要职责是什么?都需要作出什么纸面...
  • 答:信用证方式是典型的逆汇。(逆汇:由债权人主动出具票据,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一定金额款项的方式,结算工具是由债权人转向债务人,资金是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二: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开给受益人的书面保证文件,开证行在一定的期限和规定的金额内,...

  • 信用证的操作和注意事项?
  • 答: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二.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对...

  • 信用证保证金是什么?如何使用?
  • 答:信用证余额结清时,则会记为“借:银行存款,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确保资金流转的准确性。信用证开立流程:明确而规范 首先,进出口双方同意信用证支付方式,进口商填写开证申请表,这是建立法律关系的关键文件。接下来,银行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信用证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并且指示清晰无误...

  • 信用证有效期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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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信用证,信用证当中的契约及其当事人是怎么样的
  • 答: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工具,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开证行将保证对受益人付款。由上述内容可知,信用证契约的主要当事人是开证行和受益人。换句话说,信用证是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开证行购买...

  • 信用证和合同条款不一致如何处理
  • 答: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 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而买卖合同则是买方和卖方之间订立的契约,是约束和规范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契约,是约束和规范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54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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