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方式

法律分析:1、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2、通过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法定情形而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有权对法院审判实施监督的,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指令法院对案件进行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院是如何实现对检察院的监督的?~

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既表明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又表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性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延伸,具有国家法定性、权威性和专门性。


公、检、法机关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各司其职,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能互相更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超越职权行事。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没有三机关分工负责,就谈不上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
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任务。而不能互相封锁、互相扯皮、互相刁难、彼此抵销力量,影响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在工作中,公、检、法三机关也可能发生一些意见分歧,这是正常的,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充分协商,依据事实和法律,求得统一的认识。
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要坚持原则,互相监督,发现错误及时提出或纠正,保证案件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互相制约的根据是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应当积极去办。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就不能办。违反国家法律的,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帮助有关单位改正,发挥制约的积极作用。决不能为了照顾关系,讲情面,而放弃原则,给工作造成损失。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没有分工负责,三机关的职权可以互相行使,也就谈不上配合与制约。只有分工负责,没有互相配合与制约,刑事诉讼任务也不能顺利完成。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两者不可分割。如果只讲配合不讲制约,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就不能及时防止和纠正,法律就不能正确贯彻和执行,案件也就不能正确处理,配合的目的也就实现不了。如果只讲制约,不讲配合,就容易出现互相扯皮,彼此抵销力量,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必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才能在实践中正确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职能上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检察、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2.案件管辖上的分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检察院也可以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则负责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以外的案件。
互相配合则体现在:1.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起公诉做好准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而应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则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需要通缉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执行;2.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为法院的审判做好准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和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就应当及时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除特定情况外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互相制约体现在:1.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如不批准,公安机关认为应当逮捕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检察院不接受,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起诉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3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可通知公安机关纠正。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有权按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过去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强调三机关的相互配合,现在立法与实践尽管依然重视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约的观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强。如本法有关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就弱化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合,加强了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
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一个辩证统一的综合体,必须全面贯彻,不能过分偏执于其中某一方面。只有互相制约,才可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保障诉讼的科学性、公正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但只制约不配合,有时会放纵犯罪,影响刑事诉讼工作的高效开展,从而无法准确、及时地查清事实真相,抓获罪犯。基于此,三机关之间的理想关系应当是,以互相制约为主,在此前提下强调积极配合。

你好:立案监督:对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监督:有权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对自侦案件决定撤销案件;审判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执行监督:对各类案件的执行违法进行监督,对刑事案件减刑、假释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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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茅# 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特点有:(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这方面的监督主要采取消极的方式,即它一般不主动调查和追究司法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民事经济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对审判中的不法行为,对审判人员进行控告、检举,人民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19748646093# 抗诉案件法院还是判决检察院怎样监督 - ******
#穆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抗诉的案件法院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作出相同的判决,

#19748646093# 人民检察院如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 ******
#穆茅#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9748646093# 检察院如何对法院跟进监督或报请上级监督 - ******
#穆茅# 你好:检察院审判监督主要通过直接作为诉讼当事人实现的,即指对生效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根据“同级不抗诉”原则,作出生效判决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向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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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法考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检查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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