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本文已浏览3871次 更新时间:2008-4-27

  【颁布日期】2008.02.03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8.02.03 【分 类 号】11321520080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民事类其他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0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所辖中级人民法院,重庆所辖城区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辖区内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军事法院管辖军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参照当地同级地方人民法院标准执行。

  七、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制定适当高于本通知的标准。对于辖区内贫困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八、各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辖区的级别管辖标准应当于2008年3月5日前报我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如有帮助,请采纳!

民事案件好像是300W一下归一审单位,300W+归中级法院或高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等。
依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山东省的相关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德州、聊城、枣庄、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专门管辖规定,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扩展资料:
民商事案件要求规定: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立案管辖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权限范围的划分。法律依据包括《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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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叔# 有效 但各高级法院也有相应的文件具体规定受理案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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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叔# 如果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山东省,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山东省高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山东省,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山东省高院管辖.

#17315127521# 最高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金额标准 - ******
#程叔#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 管辖的规定 如下: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两种:一是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二是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 专利纠纷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17315127521#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
#程叔#(监督) 根据《宪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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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由最高人民法院 于1997-04-29颁布实施.包括七大方面,四十条. 受案范围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

  • 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审判过程的规定
  • 答:如果想确切了解我国法院系统受理案件标的额可结合下面通知,通过电话咨询各地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了解,也可咨询当地律师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 约定两个法院管辖有效吗
  • 答: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一、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指定管辖...

  • 民事诉讼管辖
  • 答: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 (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

  • 行政诉讼管辖权如何规定
  • 答: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共同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 基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吗
  • 答: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 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 答:3.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4. 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

  • 最高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管辖问题有哪些规定
  • 答: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

  • 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 答: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法院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

  • 民事诉讼法管辖的法律条例是什么?
  • 答:第二十条 【高院一审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院一审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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