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已浏览3871次 更新时间:2008-4-27
【颁布日期】2008.02.03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8.02.03 【分 类 号】11321520080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民事类其他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0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所辖中级人民法院,重庆所辖城区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辖区内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军事法院管辖军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参照当地同级地方人民法院标准执行。
七、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制定适当高于本通知的标准。对于辖区内贫困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八、各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辖区的级别管辖标准应当于2008年3月5日前报我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如有帮助,请采纳!
民事案件好像是300W一下归一审单位,300W+归中级法院或高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等。
依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山东省的相关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德州、聊城、枣庄、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专门管辖规定,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扩展资料:
民商事案件要求规定: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立案管辖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权限范围的划分。法律依据包括《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17315127521#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 ******
#程叔# 有效 但各高级法院也有相应的文件具体规定受理案件的标准
#17315127521#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中国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作出了哪些规定 - ******
#程叔# 一、《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
#17315127521#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包括什么? - ******
#程叔# 前往百度APP查看回答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答案正在飞速整理中,请您稍等两分钟~提问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有措施可以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有措施可以回答您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其中包...
#17315127521#
法院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包括什么呢? ******
#程叔#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
#17315127521#
120万人民币有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 ******
#程叔# 120万人民币的经济纠纷,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
#17315127521#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审过什么案件,各举一例 - ******
#程叔# 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一般分为三种即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规范.四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也不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
#1731512752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有哪些 - ******
#程叔# 如果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山东省,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山东省高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山东省,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山东省高院管辖.
#17315127521#
最高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金额标准 - ******
#程叔#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 管辖的规定 如下: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两种:一是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二是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 专利纠纷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17315127521#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
#程叔#(监督) 根据《宪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73151275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其他 - ******
#程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由最高人民法院 于1997-04-29颁布实施.包括七大方面,四十条. 受案范围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