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冒充工头跟老板领了1000钱打了1000元的条子,属于诈骗罪吗

基本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同特殊诈骗
罪相比属于普通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

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犯罪构成折叠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主体要件折叠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折叠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立案标准折叠一般诈骗罪折叠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罪与非罪的界限
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与招摇撞骗罪界限折叠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折叠刑法条文折叠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折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折叠《两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刑事处罚折叠《刑法》规定折叠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折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金融诈骗罪
这是违反金融、票据、保险管理法规的犯罪。主要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1、集资--诈骗罪: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2、贷款--诈骗罪: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
a)以诈骗时利用的对象划分。伪造并以之诈骗者,择一重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b)其中须注意:票据诈骗的五种情形;信用卡诈骗的四种情形。
4、保险--诈骗罪:
五种法定情形。其中须注意:
a)保险诈骗的同时又杀人放火等的,『数罪并罚』
b)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的可成立『共犯』,如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致(即过失)则定[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c)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定[职务侵占罪]
诈骗罪无罪判决典型案例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摘要):《欠债不还跑路、 清网行动落网 , 逃跑十余年、 他终获无罪 》
2013年12月,抚顺市某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漯河石化集团高新区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玉民诈骗抚顺市信合公司总价款为738307.50元”。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观点直接判决吴玉民无罪。
吴玉民的辩护律师谢通祥认为吴是无罪的。他的辩护词中,向法院提出了28点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
谢通祥主要观点是:本案实际上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诈骗罪,甚至连民事上的合同欺诈行为都不构成。
无罪释放:
2013年12月4日,抚顺市某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吴玉民代表石油公司与签订合同,并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吴玉民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因油品质量问题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付给同进公司10万元货款,后因其做其他生意被骗,在客观上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剩余钱款。由此可见,虽然石油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给付货款,吴玉民还变更身份证信息在他处隐匿,但由此认定吴玉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显然证据不足。此外,吴玉民是以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的合同,后来给付徐某的柴油也是抵扣石油公司所欠债务,均不是个人行为。所以,关于吴玉民及其辩护人谢通祥律师提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辩解,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根据上述理论看,没有构成诈骗罪。理由1数额不达2000,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2000以上才立案。
理由2农民工是否非法占有,还没有确定【也许是农民工劳动应得】,即使确定,不达2000,诈骗罪也不成立

  农民工冒充工头跟老板领了1000钱打了1000元的条子,由于还没有达到诈骗罪或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因此不属于诈骗罪或侵占罪,应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罚。
  根据刑事立案标准:
  1)诈骗案。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2)侵占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还的,立为刑事案件。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包工头拿了钱,不给工人发工资,属于诈骗罪吗~

民事经济纠份,劳动局信访处理

工头不给钱,老板直接给钱
到时候工头找老板给
你拿了钱,当然不属于违法
因为这些钱不属于你
因为老板已经把钱给你了
所以说,工头给钱你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应该及时马上归还不属于你的钱

#13471966578# 私人承包私人工程,老板拖欠民工工资后消失,要怎么样有效处理. - ******
#皇重# 你可以先去劳动局投诉,近几年国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抓的比较严(这样一般就能解决问题了)第二如果劳动局都管不了,你可以选择起诉,虽然说老板可能是穷人,但他承包的工程还在,到时候只要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判下来,银行会把他承包的工程进行拍卖的,这样也能尽可能的减少农民工的损失

#13471966578# 我是一个小包工头,欠工人工资,可工地干亏本了,我己自行拿出一部分钱给工人了,不够,公司还欠我一部... - ******
#皇重# 当然是可以.工地亏不亏本跟工人有啥关系...工地工人又不占股.

#13471966578# 在工地做两个月 包工头不发工资,做完快一年了,当时没有签合同,只是口头承诺,现在联系不到人怎么办? - ******
#皇重# 找工地的大老板,也就是包活给你的包工头的,让他在付工程款的时候给你把工资扣下来就可以了,不过你要有证据证明你是在那个工地干活的,找工友作证就行.还可以找当地政府

#13471966578# 劳动法规定包工头拿钱走人了,农民工是否找老板讨工钱 - ******
#皇重# 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

#13471966578# 工程结束后,包工头自己拿钱走人了,但是农民工拿不到工钱,该怎么办? ******
#皇重# 这种情况包工头已经违法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举个案例,可能会帮助你.洛阳市孟津县的一个包工头拖延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集体投诉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

#13471966578# 工程完工,包工头以前欠老板的钱!民工就没有工资了!民工可以找公司要吗?公司会管理吗? - ******
#皇重# 要看包工头和老板在工程开始之前有没有约定说工程款就抵做欠款.一、如果没有约定,老板因包工头欠款拒不支付工程款的则违反合同法规定.而民法中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将会受到刑法处罚.二、如果有约定,那么那么就是包工头的责任了,找公司也没用,因为人家支付给你了工程款.这时应该果断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471966578# 农民工工资工头拿走,可以找公司吗 - ******
#皇重# 1. 找公司是必要的步骤,叫公司的人帮忙与工头沟通一下. 2. 找媒体曝光最最实在了,因为你跟工头做肯定不会有什么合同之类的,如果公司想推卸责任轻而易举.况且工资是被工头拿走了,公司也有借口推.

#13471966578# 我领农民工在工地干活老板不给钱工人向我要钱我有义务给他们吗 - ******
#皇重# 必须给,他们是和你一块过来的,你是他们的老板,再说做人要诚信,要是不给,下次他们决定不会跟你干了,再说也很麻烦的,已快到春节了!

#13471966578# 问个法律问题:包工头拿着钱跑了,农民工为了拿到工资可不可以向发包方讨要工资? ******
#皇重# 可以的,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到当地建设部门投诉.发包负有监管责任的.

#13471966578# 对方不但请了律师,还和法官有关系庭后知道的. - ******
#皇重# 法院庭审时,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陈述意见,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等.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以外,必须出庭,如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要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与法院的关系:律师与法院的关系是协作关系,在律师的协助下更好,更快的办理案件,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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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农民工冒充工头跟老板领了1000钱打了1000元的条子,由于还没有达到诈骗罪或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因此不属于诈骗罪或侵占罪,应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罚。 根据刑事立案标准: 1)诈骗案。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2)侵占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

  • 公司领导多发一千块工资发给农民工然后在微信转账给领导这样算不算贪污...
  • 答:这种情况的话,主要看他转账的1000块钱是用来做什么的如果只是给对方发工资的话,通过转账的形式,属于特别正常的一种方式了

  • 跟老板预支工资1000块钱老板答应了可没给我什么意思?
  • 答:老板答应预支工资给你但没给你说明这老板没信用,相信在平常事情也会没信用。

  • 听说,建筑工人有1000元一天,是真的吗?
  • 答:可以看出,其实跟临时建筑工差不多,我看到有些答案,他们所处的城市平方报价可能更低,所以一个建筑工人一天工资1000的话有可能,但是很难,希望能帮助到你。 那是极个别现象,是有的,我一老乡。自己包了个活,给一家富豪贴瓷砖,也不知道那家瓷砖有多贵,找了好几伙工人都不敢接,我老乡以前贴过一次(那是给人家...

  • ...因为老板对我们不好故意少发工资,心生不满,做假账私吞了她1000...
  • 答:太冒失了,俺也弄过老板几次没有被发现过,想玩记住两个原则一、不要贪心。二、没把握的事情不要做。你这上来就一千太容易被发现了,成王败寇仅此而已,提醒一下不要犯法,分寸自己掌握,有用采纳

  • 建筑工地老板拿着农民工的银行卡领了项目部给农民工的钱,没有给农民...
  • 答:你这个写的太笼统了,既然拿着农民工的银行卡,那说明这个钱是打到银行卡里了。他拿着卡不给你,你可以挂失卡,重新补办一张卡,如果说你们数量比较多的话,可以去报警啊,这算非法侵占或者是其他什么性质,由警察来定夺。

  • 农民工讨薪行为过激会造成哪些危害
  • 答:讨薪最怕的是老板太穷了,无薪可讨,要命一条,要钱没有。就算依法讨薪,赢了官司,钱不但仍然要不到(法院不可能把自己的钱拿来替老赖付你薪酬),还得倒贴黄瓜二条(倒贴伙食车船费误工费等)。为了讨回辛苦一年赚来的工资,农民工兄弟可谓费尽心机,讨薪的手段也在不断地翻新,有集体下跪讨薪的,有给企业(老板)送“...

  • 包工头拿了民工的钱跑了,是犯罪吗,民工的钱能找公司要吗?
  • 答:应将农民工的工资直接给本人。虽然,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包工头”个人挂靠建筑公司、劳务公司承包工程,“包工头”被公司委任为项目负责人组织农民工施工,但在这种情形中,“包工头”组织农民工施工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仍由建筑公司、劳务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

  • 拖欠农民工1000块钱工资应该怎么办?
  • 答:当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的时候,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向这三个地方投诉反应问题,有需要的朋友抓紧收藏,祝你早日拿到工资。1、拨打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电话12333,这是全国统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咨询投诉电话,大多数地区是24小时人工服务。如需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电话,拨打114进一步查询即可。2、可以拨打“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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