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
第五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五百五十三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五百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五百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
第五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五十八条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百六十一条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第五百六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公安机关。
第五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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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8032581# 民事纠纷案二审判决后,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有监督权吗? - ******
#强昌# 民事纠纷案二审判决后,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有监督权,可以监督同级法院审判.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

#15628032581# 检察院到同级法院调取案件卷宗有困难吗? - ******
#强昌#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

#15628032581# 如何适用高检院新民事诉讼规则 - ******
#强昌# 一、需要明确的期限1、申诉期限 新民诉法第209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三种情形,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具体期限.当事人在符合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下,是否可无限期地行使申请权?2001...

#15628032581# 我怎么查不到《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求解答,谢谢! - ******
#强昌#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15628032581#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七十四条第(四)项是什么意思 ******
#强昌# 就是一项试行的法律制度

#15628032581# 最高法的判决怎样抗诉? ******
#强昌#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不服时,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只有最高检对最高院作出的判决有抗诉权.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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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126条规定
  • 答:一、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26条,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监督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首先,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确保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况提出监督意见或建议。最后,人民检察院还有...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 答:(十一)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十二)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十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九十九条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

  • 人民检查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四条笫二款
  • 答: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

  • 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何重大意义
  • 答: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这种监督是通过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多项职能来共同完成。其中诉讼监督功能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的一种,具体的诉讼监督则是指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三个方面。而民行检察工作却承担了三大诉讼监督的两块,即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从这个角度可以...

  • 民事监督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期限是多久
  • 答:【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0条之规定,向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不变期间内提出。《规则》还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审查和处理申请执行、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应当进行...

  • 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2022
  • 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五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1.第五百五十三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 依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检察院申清复查是属于信_百度...
  • 答:属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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