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在使用信用证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求解,要2000字

  国际贸易结算领域的新惯例——UCP600将生效。该惯例的产生与商务实践的飞速发展和UCP500的本质缺陷密切相关。较之于UCP500,UCP600在文本结构、条款内容、语气措词上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是一次革命性的变革,必将产生巨大影响。各大进出口企业及相关部门应该认真学习研究新的惯例,以确保顺利渡过不足半年的过渡期,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并把业务风险控制到最低点。

  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新惯例;UCP600

  Abstract: UCP 600, ICC's revised rules on documentary credits will enter into force on July 1st this year. The revision contains major changes to the existing rules. These and other changes will have to be carefully studied by bankers, traders, corporations and other practitioners in the five months remaining before the new rules are implemented.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new rules; 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七十多年来,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ICC(国际商会)和不断扩充的ICC委员会持续为UCP的完善而努力工作着。目前,大家熟悉并使用了13年的UCP500即将退出历史舞台,UCP600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1]。鉴于信用证在我国的进出口结算中扮演重要角色,广大进出口商及相关部门需要很好地学习新的国际惯例,并根据惯例的改变调整自身业务操作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力争在开拓业务的同时把业务风险控制到最低点。

  一、UCP600的修订原因

  UCP于1933年问世(国际商会第82号出版物),目的是消除不同国家关于信用证法律方面的冲突,创建一个统一规则[2]。自此,UCP 先后经历了六次修订,分别是1952年(国际商会第151号出版物)、1962年(国际商会第222号出版物)、1973年(国际商会第290号出版物)、1983年(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1993年(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仍在实施中)、2006年(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于2007年7月1日实施)。UCP500自1994年实施至今已十多年了,毋庸置疑,该文本较以前的UCP有了较大的进步,不仅推动了信用证自身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UCP在全球范围内更广泛的应用,保障了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
  然而,自UCP500生效以来,银行实务中围绕该惯例产生的争议层出不穷。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委员会遗憾而且关切地注意到,在UCP500实施以后,一些银行错误地解释和应用UCP500的一些条文。由于未能正确地运用这些条文,其结果严重妨碍了按照UCP500开立的跟单信用证的使用。比如,据有关统计表明,由于包括银行和进出口商在内的当事人存在对UCP的错误理解及应用,大约有70%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首次交单时由于不符而遭拒付,这就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作为一种主要的付款工具的地位,而事实上成为了一种拒付的工具。另外,在信用证法律方面,这些年也出现了多宗与UCP500条款的解释与应用有失偏颇或对UCP500中的条款发出质疑的判例。而且,随着国际贸易和信息电子技术的发展,与信用证业务相关的运输、保险、质检、物流等方面的做法也出现了显著的变化,UCP500在条款设置及措词方面也存在一定不足[3]。总之,其条款的全面性、实务的针对性、内容与时代的同步性已逐渐显现出自身的不足。再加上,UCP500语言偏晦涩、语句欠精练、条款较繁杂、分类不科学的毛病也一直是困扰业界的问题。考虑到上述诸多变化,许多银行界人士和信用证专家纷纷向国际商会提出应该对UCP500进行一次全面修订,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为此,ICC于2002年初成立UCP修订工作小组,提出修订UCP500的动议。

  二、UCP600的修订过程

  多份研究报告显示,高比例、高频率发生的信用证拒付现象日益危及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地位。在2002年4月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各国代表对何时、如何修订UCP500未达成一致意见(我国赞成立即开始修订),但一致同意先对产生最多争议的七个条款进行评议。因为ICC提出的专家意见中超过58%集中在UCP500这七个条款上:第九条 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共二十六次);第十三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共四十三次);第十四条 不符点单据与通知(共六十次);第二十一条 对单据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共二十九次);第二十三条 海运提单(共四十七次);第三十七条 商业发票(共二十六次);第四十八条 可转让信用证(共三十一次)。2003年5月,ICC正式授权ICC银行委员会启动UCP500修订工作。修订工作分三层组织机构:(1)The drafting Group (起草小组),小组共10位成员,其中8位来自欧洲,其余两位分别来自美国和新加坡,小组主席是Gary Collyer[4];(2)The Consulting Group(咨询小组),小组由来自26个国家的银行、运输及物流、保险等不同行业的40余位专业人士组成;(3)ICC national committees (国家委员会)。
  UCP600修订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1)REVISION PROCESS,全面回顾UCP500实施以来ICC发布的各类出版物、意见书及决定,吸收其中的合理条款。(2)GENERAL OBJECTIVE,全面反映近年来国际银行业、运输业和保险业出现的变化,并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全面检讨UCP500中的条款结构和文字措辞。(3)CO-OPERATION,建立稳定的三级合作机制。在复杂的磋商过程中,起草小组共收到来自各ICC国家委员会的5 000多份意见书。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HINA)参与了修订的全过程,而且是最主要的几个参与国家之一。三年来,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每年的春、秋例会上,UCP都是重要讨论的议题。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上,以点名(RollCall)形式,经71个国家和地区ICC委员会以91∶0的投票赞成,UCP600最终得以通过,并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2]。

  三、UCP600相对于UCP500的变化和特征

  (一)UCP 600第一次系统地对有关信用证的14个概念进行了定义
  UCP自上世纪30年代问世,先后经历了六次修订。然而,不论哪一个版本,均未对诸如开证行、申请人、受益人等相关当事人及保兑、议付和交单等相关行为进行定义。对这些概念,只能通过上下文及实务中形成的习惯认识来理解。针对同一个概念,由于语言、文化,案例乃至价值取向的不同,不同国家、不同当事人甚至不同法院往往会有不同的解释,因此就会造成对UCP条款的曲解与误用,出现惯例统一而标准相异的现象。对众多概念进行定义,是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它不仅涉及到概念本身,更重要的是涉及各概念之间的相互联系。统一实务中形成的不同观点,建立一套既与ICC以往观点不相矛盾又能经得起实践和时间检验的清晰标准是非常有意义的。UCP600在这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第一次系统地对有关信用证的14个概念进行了定义,这14个概念是:Advising bank; Applicant;Banking day; Beneficiary; Complying presentation; Confirmation; Confirming bank; Credit; Honour; Issuing bank; Negotiation; Nominated bank; Presentation;Presenter。
  (二)UCP600文本结构与内容编排上发生了较大变化
  UCP600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4]。具体情况如下:
  UCP600新增下列条款:(1)第2条,定义;(2)第3条,解释;(3)第4条b款,关于不得将合同、形式发票等列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规定;(4)第6条d(ii)款,关于交单地点的规定;(5)第9条c款,第二通知行的规定;(6)第10条d,f款关于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以及默认修改的条款;(7)第12条b款融资授权;(8)第13条a款,URR的适用;(9)第14条d款,单据内容的一致性;第14条j款,地址及联系细节;第14条l款,运输单据的签发人。
  UCP500中以下条款所规定的内容由于表达不确切、内容已过时及与国际贸易实务相脱节或超出UCP的范围等原因被删除:(1)第5条,开立/修改信用证的指示;(2)第6条, 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3)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4)第12条,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5)第14条f款,关于凭保议付的规定;(6)第30条,运输行签发的单据;(7)第33条a,b,c款,运费到付/预付运输单据;(8)第38条,其他单据;(9)第42条c款,关于信用证有效期的模糊规定;(10)第46条a款,有关“装运”的解释[3]。
  UCP600的条文编排参照了ISP98的模式,按照业务环节对条款进行了归结

你这个问法谁能回答?圣诞老人还没走远,你追上去问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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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方式~

首先我先来说下各种支付方式\x0d\x0a 国际贸易货款采用现金结算的较少,支付工具一般就是三大票据,支付方式基本就是汇付,托收,信用证,国际保理。\x0d\x0a 为什么L/C是重要支付手段那?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因为国际贸易不用于国内贸易,国外公司或者企业的信誉程度或者财务状况有时候很难准确的了解,信用真保证啦买方能收到货,卖方能收到货款。买方想拿到单据你得向银行付款,同事卖方想收到钱必须向银行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所有单据,少一个银行也不会付款,对双方都有保障。\x0d\x0a 其他支付方式也用,在长时间合作后,双方对对方的信誉程度都有啦了解,在多次合作后反映都比较好的情况下,为拉维持客户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有的公司会将L/C支付方式改为托收,当然办理托收的手续费就要比L/C的低很多。但是托收也有很多弊端,托收是商业信用的,托收分为D/A D/P,尤其D/A对卖方最不利,D/A承兑交单,就是说买方一经承兑,银行立即就把单据给买方,这时候买方只是承诺付款,还没付款,买方拿到货,之后是买方跑啦还是倒闭都不好说,遇这种情况,基本货款就收不回来啦- -!所以一般卖方不愿意采用托收。有风险\x0d\x0a 像你说的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立信用证,这问题也是有的,但是开立信用证的过程中有一步叫审证,卖方根据合同内容审查信用证(基本都是熟悉业务的人员,或者高层一个单词一个单词的对,这步骤很重要),有错误同意挑出来,要求买方改证,如果由于马虎没发现不符点,那就是卖方的责任。

信用证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有利作用
  
   1. 信用证结算解决了贸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首先,信用证使用的前提是买卖双方缺乏相互满意的信任基础,需要借助银行信用实施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结算,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这种支付方式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其次,降低了风险成本。在国际贸易中,国际结算风险成本主要是违约风险成本。如: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将商品运抵进口商所在国后,进口商拒绝付款、拒绝提货的可能性要大大高于信用证支付方式。
   2. 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保证进口商安全提货。对出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证出口商在履约交货后,按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向银行交单取款,即使在进口国实施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也可保证凭单收到外汇。对进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证进口商在支付货款时即可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并可通过信用证条款来控制出口商按质、按量、按时交货。在交易中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国际贸易商人的理性行为。出口商的利益最大化莫过于收到了款项而不提供商品,进口商的最大利益莫过于不付钱而获得自己想要得到的商品。当存在违约风险,考虑贸易风险成本时,双方首选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证。
   3. 进出口双方均可在信用证项下获得资金融通。对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需缴纳部分押金,单据到达后才向银行赎单付清差额。如为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借单先行提货出售,到期向开证行付款。对出口商来说,在信用证项下货物装运后即可凭信用证所需单据向出口地银行叙作押汇,取得全部货款。 信用证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弊端
  
   1. 风险并没有完全排除。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仍有可能遭到进口商不开证或不按期开证的风险。出口方银行有可能遭到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的风险。信用证业务的实际效用偏重于促使进口方履行付款责任,而对出口方提供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单据的约束力比较小。当交易中存在较大违约风险时,信用证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结算方式;但当违约风险较少时,使用信用证结算则会增加交易成本,为理性的交易者所不采用。
   2. 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就会付款。如果交单相符,而进口商付款赎单后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例如品质、包装有缺陷等),进口方就不能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或要求开证行向出口方追索。货物有问题,买卖双方自行解决。对开证行来说,只要交单相符,就必须承付。但银行的付款责任不受申请人索赔或抗辩的影响。如交单相符,申请人不能由于受益人以前一笔出口货款的索赔尚未解决而要求开证行拒付,用这笔货款来抵偿索赔款。
   3. 结算手续复杂、费用较高,增加了贸易结算成本。首先,除了必需的发货、交单、收款、付款外,还增加了申请开证、通知、议付、审单等环节,手续复杂;再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加大了结算成本。

#18811085832# 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与防范是什么? ******
#关婉# 1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它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即出口商)开具,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

#18811085832# 信用证要特别注意哪些容易出错的 - ******
#关婉# 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转让之前的状态,已经转让的信用证,称为:转让证,这是基本概念,不要搞混了.转让证的审核是比较复杂的,因为信用证经过转让行的转让后,增加或者修改了很多条款,因此转让证里面包含了两个银行的条款,这些条款必须先区分清楚,这样才能够审核的到位.希望采纳

#18811085832# 求信用证中出口商遭遇风险的案例以及分析,两个以上 - ******
#关婉# 信用证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现代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与创新,信用证结算方式日臻完善.由于使用信用证手续烦琐费用较高等原因,在发达国家,信用证已经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但是在我国,从事出口业务...

#18811085832# 中国企业国际结算中遇的主要风险 要详细的!!从进口商,出口商,银行的角度来说! - ******
#关婉# 以信用证结算为例具体分析: 进口商:在出口商相符交单之后,把钱付给开证行,通过开证行将钱给出口商,在这个过程中,进口商与货物没有丝毫接触.换句话就是说,进口商拿钱换了一堆单据,一旦货物的质量出现问题,进口商将面临风险. 出口商:面临着银行的拒付,在交单截止日快到期之时,不得不降低价格,委托开证行将货物低价卖给进口商,面临亏损的风险. 银行:银行相对来说很安全,因为银行处理的是纯单据业务,不涉及合同.但是要主要,指定银行不可过早的议付,否则开证行不一定索偿.

#18811085832# 信用证存在的风险,如何防范? - ******
#关婉# 信用证下,开证银行审核的完全是单据而不是贸易背景,因此严格做到单证一致,风险基本很小.除非有特别外汇管制的国家,一般国家的银行,极少极少有不付款的情况.再说,真的发生这样的情况,你的交单银行会通报国家银监局,并且通过中国商会上报国际商会,后者对不付款银行的制约非常有力的.我们曾经遇到国外银行恶意提不符点的问题,最后提交国际商会而解决.即便是新手,多请教你的通知银行和交单行,一般的风险也可以排除.

#18811085832# 国际贸易中第三方货币用信用证结算需要注意什么 - ******
#关婉# 目前除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进行国际贸易交易可以使用本币,与发展中国家交易都必须使用第三国的货币,我国目前使用的信用证多数都是用美元,欧元,日元或者港元结算,这是很正常的结算方式,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18811085832# 国际结算一般常用信用证的风险类型是什么 - ******
#关婉# 你这问题不对,再确认一下.国际结算一般常用信用证是对的,信用证的类型是什么也可以答,信用证的风险类型是什么,不是不可以答,而是这个很专业,你一般用不到.比如说,从其中一个角度来分析,是银行风险,申请人风险,受益人风险.另一个角度分析,是商业风险,诈骗风险....我觉得这种疑问,就算考试题也不会问这种问题,所以很可能你问错了.

#18811085832# 国际结算信用证相关问题,很难的哦,请帮忙 - ******
#关婉# 个人认为有以下三种意见,供仅参考:1、开证行一般情况下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保兑行是负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2、在开证行无理不履款、承兑和议付的情况下,保兑行负有连带责任.3、保兑行是应开证行要求在L/C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在加具保兑后就与开证行处于相同的地位,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即对L/C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所以,开证行与保兑行的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

#18811085832# 国际结算中的问题,请大家帮忙回答1.某一张信用证11月31日到期 ******
#关婉# 1.(1)(2)都不可议付 因为信用证过期2. 签订合同用硬通货作为货币工具,如人民币 你也可以采用外汇期货交易套期保值(这方面我也只是知道理论知识)3.没看懂

#18811085832# 关于国际结算信用证的问题.求解答~! - ******
#关婉# 1.只要开证行没有将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而是开证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提货,与开证行无关,开证行不担责.2.B公司首先可以向贸促会提交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仲裁无果,可以向法院起诉.

  • 关于国际结算信用证转运问题?
  • 答:那么,转运证明就不会有——仅就这一点并不违反信用证的规定。对于信用证操作中的风险其实只有两个,那就是开证行的信誉是否足够好和受益人是否能够做到相符交单——只要这两点没有问题,那么,操作信用证就没有风险。

  • 外贸信用证中的问题
  • 答:1.保险是买方负责,你们不用管 2.提供一式八份的正本发票,并显示“P.R.OF CHINA ORIGIN”字样。(证明原产国是中国的字样)3. 6个发票副本,2个提单副本用正规的邮寄直接给到M/S.PAKISTAN GENERAL TRADER,P.O.BOX...

  • 如何控制汇率国际结算和信用证结算风险
  • 答:五.多种货币组合法.指在进出口合同中用两种以上的货币来计价以消除外汇汇率变动的风险。六.价格调整法.指承担外汇风险的一方,通过在贸易谈判中调整商品价格,以减少使用外币结算给自己带来的损失的外汇风险管理办法。七。外汇...

  • 有关信用证的问题
  • 答: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 国际结算一般常用信用证的风险类型是什么
  • 答:你这问题不对,再确认一下。国际结算一般常用信用证是对的,信用证的类型是什么也可以答,信用证的风险类型是什么,不是不可以答,而是这个很专业,你一般用不到。比如说,从其中一个角度来分析,是银行风险,申请人风险,...

  • 论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
  • 答: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大大降低了交易风险,故在国际上得以广泛应用。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以及银行审单时强调信用证的独立性加大了信用证风险防范的难度,一...

  • 信用证LC的弊端有哪些?有没有详细的讲解呢?
  • 答:这种承诺是有条件的,要求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单证必须相符。当买卖双方首次接触,不了解对方商业信誉,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商人做生意,无法承担发展中国家的商业/国家风险时,常在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那么信用...

  • 国际结算中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方式的优缺点是什么?
  • 答:汇款和托收均属商业信用,风险较大,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可靠性比较高。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中国,基本均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但开立信用证一般需要交保证金,且费用较高。一般情况下,贸易后的小额尾款可以使用托收的...

  • 关于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一道问题
  • 答:他审的是信用证是否与单据,合同是独立于合的文件,他们不会来管你的。所以只要你的单据做得没问题他们就一定要付款,只有这样你才能拿到款项。这样以信用证作为你的结算方式才是安全的!!!

  • 国际结算的风险的分析(信用证、托收、汇付风险大小的比较)
  • 答:最安全的就是让客人预付货款,但是那样,客人的风险就大了。信用证相对安全,但是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市场发生变化,买家决定不要货物了,它可以随便在单据中挑出不符点而拒付,而中国银行有不给力;托收就更不用说了,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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